花蓮4農場申請動物展演許可 縣府協助輔導合法化
花蓮有許多農場業者飼養可愛動物吸引觀光客,卻有多家沒有動物展演許可,主要原因需符合「土地法」與「建築法」規定,申請資格與程序繁瑣。縣府表示,之前有3家送件審查,請業者補齊資料,目前有1家送件審查,將輔導業者通過申請,另2家符合農業部規定,可免申請動物展演許可證。
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長周黃得榮說,依據動物展演管理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動物展演必須要在固定的場所,須符合「土地法」及「建築法」相關規定。目前有1家業者送件審查中,之前有3家業者送件審查後,後續請業者補齊資料。
目前有2家符合農業部公告「免經許可之動物展演類型條件方式或場所」規定,已同意免申請動物展演許可證。
周黃得榮指出,依據動物保護法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動物進行展演,但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或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免經許可展演動物類型、條件、方式或場所者,不在此限。依規定申請人以具有社會教育機構、休閒農場、觀光遊樂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資格者為限。
縣府於111年8月26日公告,指定動物展演申請資格,以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有展演動物事實業者,且不符合「免經許可動物展演類型條件方式或場所」資格者,可提出申請。
申請流程包括,業者提送動物展演申請書後,先審查是否符合土地法及建築法規定,將業者所提送營運計畫書函送外聘委員審查,依外聘委員意見修改營運計畫書通過後,即可開始興建,完成設施或設備後動物才能進場,審查委員複勘後,符合動物福利,縣府才能核發動物展演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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