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禁止沙灘車在沙灘活動 縣府加強稽查
花蓮沙灘車觀光活動盛行,卻衍生環保等問題。花蓮縣政府昨天邀集有關單位開會,討論縣內沙灘車管理分工,決議即日起縣內沙灘地禁止沙灘車活動,並整合各局處及各中央單位,加強稽查相關違法行為。
花蓮新城鄉有20餘家沙灘車業者,活動內容為讓遊客在基地練習騎沙灘車,再走鄉間小路往沙灘移動,在熱門時段,有上百輛沙灘車奔馳於海邊,業者於沙灘上擺設裝置藝術,提供遊客拍照留念。不過沙灘車活動曾遭民代、環團公開反對,認為破壞環境,引發討論。
縣府指出,行政院要求交通部觀光局訂出「導禁兼施」管理原則,發布「沙灘車管理指引」,載明中央無須就沙灘車訂定一致性管理規範,應回歸各場地(域)主管機關,採因地制宜並依其法規管理;基於生態及安全考量,對於生態敏感、河川或危險陡坡等區域,原則禁止沙灘車活動,也禁止沙灘車行駛道路與沙灘,避免海岸與防風林遭破壞,同時維護遊客安全。
縣府遵照中央發布沙灘車管理指引,決議以各機關所轄區域權管法規管理,如沙灘車行駛道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河川區域內,行駛車輛於指定通路外,處25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依森林法,在國有林及保安林範圍內,原則不允許車輛或其他動力式機械器具進入,違者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在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為獨占性使用或設置人為設施者,將依海岸管理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新城警分局表示,沙灘車依法不得行駛道路,經統計今年1月至今共取締19件,分局將持續加強巡邏,如發現有違規行為,將直接取締舉發,同時強化宣導力度,提醒民眾切勿將沙灘車行駛道路。
花蓮縣政府呼籲,沙灘車業者切勿帶客進入禁止活動區域,以免受罰,近期將裝設監視器,並駐點稽查,發現沙灘車活動即依各管法規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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