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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港警摸女警臀判刑定讞 判決書中揭分局竟決議「性騷不成立」

台北市警南港分局警員常修治在分局辦公室內摸女同事臀部,士林地方法院依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罪判常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常搬出分局的「性騷擾不成立」決議為由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定性平調查不充分,駁回定讞。

常修治去年7月辦退休。高院在判決中特別指出,常和律師以女同事向分局申訴遭性騷擾,但調查決議認性騷擾事件不成立,但與本案有關的目擊證人、呂姓分隊長並未出席分局的審議程序,分局的審議是否妥適,明顯有問題,分局的決定不能拘束高院,這個認定不足以有利於常。

常修治被控於2022年9月23日下午5點多,在辦公室乘女警不及防備,伸出鹹出手,徒手摸女警臀部性騷擾。士林地檢署認為常涉犯性騷擾罪,當時傳喚女警的3名同事作證,同事證稱,案發當下有向常稱他的行為是性騷擾,同事們也曾聽聞女警向常表示「不要碰我」、「不要手來腳來」。

士林地方法院認定,常修治和女警是同事關係,欠缺尊重他人性自主權觀念,摸臀性騷擾造成女警心理一定程度創傷,他犯後否認犯行、未和解,依性騷擾罪處拘役55日。

常不服一審判決,提上訴,辯稱依照呂姓證人在一審的證詞,無從確認他觸碰女警的身體,且他歷次證述不一。而劉姓、彭姓同事在警詢時證稱女警常常針對「勤務編排」及「考績」等問題與他起爭執,她提告是挾怨報復,指控明顯與事實不符,況且分局行政調查決議「性騷擾案件不成立」。

但高院從其他證人證詞互核,認為呂姓分隊長當天下午是值日的正副主管之一,從13時值到17時,勤務表顯示在此4格裡,皆經人手寫加上呂的代號,與張姓小隊長的代號並列,並加蓋職名章,非如常修治所述呂只值到16時,16時至17時這格被刪掉。

高院認為呂確有可能因當日需執行督導同仁落實清槍程序,或歸還無線電而出現在槍械室,因而於偵查、原審一致證稱看到常用手偷摸女警,並出聲制止。女警指3人當時有在槍械室碰到,呂當場有對常說「這是性騷擾」,有合理補強;常辯稱呂「根本不在隊上」、「未目擊何事」,高院認為不可採信。

至於常辯稱女警是挾怨報復,且提出2022年9月20日的聚餐合照佐證,認為如性擾,為何還會一起拍照、拖到2023年3月1日才提告?高院則指明「合照」是拍攝於案發前,且女警也說因單位聚餐要拍照、核銷經費,也說是因常讓她受不了,才決定提告,並無不合理之處。

高院認為常修治的辯詞只是卸責,不足採信,一審認事用法無違誤,駁回上訴確定。

台灣高等法院在判決中指出,台北市警南港分局調查性騷擾事件,目擊證人、呂姓分隊長未出席分局的審議程序,且調查決議認性騷擾事件不成立。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台灣高等法院在判決中指出,台北市警南港分局調查性騷擾事件,目擊證人、呂姓分隊長未出席分局的審議程序,且調查決議認性騷擾事件不成立。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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