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外遇、家暴、酒駕犯案累累不扶養子女 法官判准子女改從母姓
彰化縣劉姓女子與前夫洪男婚後育有二名子女,但洪男婚後家暴、簽賭、甚至參與詐騙,劉女2020年與洪男離婚後,聲請要將子女改為母姓,洪男雖不同意,但彰化地方法院法官認為,洪男並未負起扶養子女責任,均是劉女照顧子女,判准子女改為母姓。
判決書指出,劉女與洪男2014婚後育有二名子女,但婚後洪男不僅外遇、家暴,還簽賭、欠債、酒駕、提供人頭帳戶予詐騙集團,也曾以子女安全為由,脅迫劉女要擔任其購入中古車的連帶保證人,劉女心灰意冷下,2020與洪男協議離婚。
劉女指出,自子女出生以來,洪男從未盡到扶養責任,均由她獨自扶養照顧至今,因此她也聲請二名子女改從劉姓。
法院即請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及調查,發現洪男曾有違反公共危險罪、洗錢防制法和妨害風化等前科,也曾有家暴行為,雖通知洪男到院配合調查,但洪男僅來電表示,因在外地工作、忙自己的事,離婚後未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且因負債無法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洪男雖不同意兩名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但其探視子女與給付子女扶養費意願消極。
反觀二名未成年子女長期由劉女撫養、與劉女感情依附深,彼此間具有相當依附性及認同感,劉女及母方家族在二名子女其自我認同發展過程中產生絕大的影響力。
法官認為,洪男自離婚後從未負起扶養未成年子女責任,於子女成長過程中幾近缺席,二名子女與母親劉女既有正向情感依附,對劉女家族也有情感連結傾向,並產生認同感及歸屬感,應予以尊重,為避免造成其日後對家庭認同感及歸屬感困擾,並形塑其對於家庭歸屬與對於自我之認同,以健全其人格發展重要利益,因此准予二名子女改為從母姓「劉」,應較為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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