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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回填 台紙4決策高層緩刑
台紙公司為減省成本,八年前被查獲將製程產出石灰粉塵等回填在新營廠區低窪地,範圍約二公頃、體積達一萬六千噸,清理費逾二億元。台南地方法院認為當時四名決策幹部涉犯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考量認罪,判一年至一年二月不等徒刑,均獲緩刑,台紙另科罰金二五○萬元。
環、檢、警調查,時任台紙副總經理兼新營廠長簡聰明、新營廠製漿部副理黃合成及專員黃建昌,明知製程中集塵器回收石灰粉塵若未重新進入製程,即屬事業廢棄物,應由合法廢棄物清除處理程序處理。
為節省處理成本,簡等人二○○一年提案「苛化泥渣委外處理改為填土」,指苛化石灰泥渣無公害之虞,每天產生量約七點五公噸,以每年三四○天生產日,每噸混合在綠泥中清運費平均單價二五二五元,一年清運費約六四三萬八七五○元,建議直接將石灰粉塵在廠區覓低窪地掩埋,處理費用每年只須卅八萬四千元。
簡等人提案經逐層向上,送至總部由時任台紙總經理張伯鴻核定施行,自二○○一年十月中旬起,每日運至新營廠區西南方低窪土地,非法挖洞掩埋回填。
法院審理時四人均坦承不諱,法官認四人同時觸犯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及非法清理廢棄物等罪,從重依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論處。
合議庭指出,本案非法掩埋回填廢棄物未清理完畢,環保局估清理費達二億一六九七萬多元,考量台紙已提供與清理費等值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環保局,屆期不清除,環保局可依法代清理,再向台紙請求代履行費用。
合議庭審酌台紙資本額達卅九億多元,張等人違反廢清法事後坦認犯行,並積極配合清理廢棄物,分別量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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