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

21:58花蓮近海規模4.2地震 最大震度花蓮縣3級

為何容忍40年房貸?他怨制度害房價狂漲 內行搖頭:時間可換財富

「暫停!就是她」蔡依林打哈欠監視影片外流 重慶地鐵遭轟侵犯隱私回應了

辦過白曉燕命案貪警羅明村逃11年投案 再因包庇槍擊案判11年定讞

前台北縣警局新莊分局刑事組長羅明村偵辦槍擊案收賄50萬元,被依貪汙罪判13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定讞,他自認蒙冤而潛逃出境,直到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加上身體欠安,主動寫信表示要歸案,結束11年逃亡生涯。羅另犯包庇槍擊案的悖職期約賄賂罪,最高法院再判11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定讞。

羅明村(68歲)曾偵辦過藝人白冰冰之女「白曉燕命案」。1997年11月6日凌晨1點,羅明村轄區「新樹林餐廳」發生槍擊案,黃漢旗等人被指涉案,打電話向羅表示槍擊案非他所為,他向羅承諾會找人出來頂罪。

羅明知黃犯槍擊案,卻收受對方50萬元賄款,逮捕黃的小弟移送法辦;檢方依貪汙罪起訴羅明村,最高法院2009年判刑13年,褫奪公權5年確定,羅事後逃亡,2020年6月寫信表示要歸案,檢察官發交宜蘭監獄執行,至今羅家人、律師團已逾50次向檢察總長聲請提非常上訴,羅提再審也遭駁。

羅明村另涉一起貪汙案,11月16日,林口一家茶行前也發生槍擊案,警方鎖定李明修、王文山和綽號「阿富」的許張富涉案。李、王二人為脫罪,透過中間人介紹,找來男子陳俊仲頂罪,李允諾提供100萬元安家費和監獄零用金給陳當報償。

李、王二透過中間人安排與羅明村等人會面,並與羅談好給50萬元賄款,換取不再追查李、王涉案,配合處理陳俊仲出面頂替。陳俊仲於同年12月5日遭警逮捕,並扣到1把手槍,法院依殺人未遂、槍砲彈藥到械管制條例判刑確定。

李明修在陳俊仲剛入獄時,曾依約按月寄錢並到監探視,但卻始終沒給100萬元,且之後就沒再管他;陳不甘心,說出實情並聲請再審,他獲判無罪確定,醜事也東窗事發。

羅明村返台歸案後,高院2020年9月4日就第二起賄賂案開庭,法官詢問羅「為何不來開庭?」他回答因第一個案件他沒做卻遭判刑,他無法接受,便跑去越南。

羅雖否認犯罪,但更三審從他的供述,及李明修、陳俊仲等人證詞,加上相關書證、物證,認定他犯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他身為警察,依法應加重其刑,且他因潛逃而遭通緝,也不符合速審法減刑要件。

更三審批羅明村身為刑事組組長,卻為掩飾真正犯行者,違背職務期約賄賂,而他2008年出境到中國經商,直到2020年5月29日才從越南返國歸案,訴訟程序曠日久延,判11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最高法院認為判決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前台北縣警局新莊分局刑事組長羅明村因收受50萬元賄賂而遭判刑13年定讞,他又因犯悖職期約賄賂罪,再判11年徒刑確定。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前台北縣警局新莊分局刑事組長羅明村因收受50萬元賄賂而遭判刑13年定讞,他又因犯悖職期約賄賂罪,再判11年徒刑確定。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最高法院 槍擊 貪汙

延伸閱讀

【Daily Podcast】美國司法首例:牛津高中槍擊案兇手父母有罪,過失殺人判10年至15年/瑞士奶奶們告政府氣候變遷政策不當,歐洲人權法院裁決勝訴

【Daily Podcast】台灣地震報平安/芬蘭校園槍擊案12歲嫌犯行凶1人死亡、2人受傷

芬蘭爆發校園槍擊案!學童1死亡2重傷 開槍嫌犯、傷者皆12歲

319槍擊案20周年 陳水扁:若無新事證也該結案了

相關新聞

高雄小學校長涉偷拍未成年 教育局立即停職撤換

高雄鳳山區某國小張姓校長被控偷拍未成年,高雄地檢署日前指揮搜索張男住處、學校辦公室,檢方複訊後聲押,前天被法院依違反兒少...

宥勝強制猥褻女助理案今加開辯論庭 與被害人和解?律師這樣說

藝人宥勝被控8年前跨坐、強吻女助理涉強制猥褻罪,台北地方法院原本辯論終結訂5月24日宣判,不過,被害人又遞狀陳報「案情」...

基泰大直損鄰案偵結 連續壁厚度不足、忽視超標監測數據

台北市中山區大直街建案工程「基泰大直」去年9月7日,因施工不當,造成鄰宅坍塌。台北地檢署查出,基泰工程部副理邱丞鴻及工程...

光電弊案起訴15官商 圖利業者91億元 黃偉哲全身而退

台南檢方偵辦光電弊案,查出力暘集團總裁古盛煇為規避繁瑣審查程序、減省申請開發支出費用,涉與市府經發局前局長陳凱凌、時任能...

軍人酒駕害死3友 國審判3年半

陳姓上兵去年元旦參與南鯤鯓代天府廟會,飲用含酒精保力達B後駕車搭載四名友人,半路失控擦撞護欄再撞擊中央分隔島,同車有三人...

爆料慈濟開刀房偷拍 吹哨護理師筆電30張打碼私密照:10張我拍的

新北市新店區台北慈濟醫院疑似爆出護理人員偷拍病患醜聞,台北地檢署檢察官23日夜間複訊後向北院聲請裁定爆料者黃男10萬元交...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