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被控酒後衝突刺死同鄉 越南移工證據不足獲判無罪
越南籍移工范文幸前年4月中旬某晚與6名男女同鄉一起到武姓移工住處餐敘,席間,他因1000元與范文橋口角並打了對方臉部一拳,阿橋氣得到廚房拿水果刀出來要輸贏,右大腿卻突然遭水果刀刺入流血過多死亡,阿幸被控涉嫌持刀遭檢方依傷害致死起訴,桃園地院審理時,根據在場5名證人指證,阿橋自己跌倒時,均未見阿幸曾上前奪刀,且凶刀也未驗出DNA,將范文幸判無罪。
起訴事實指出,被告范文幸、武文平、阮文忠、阮太學、阮氏紅何、杜紅試與被害人范文橋均為越南籍移工,於2022年4月13日晚間6點相約至武男位於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居處飲酒餐敘,當晚9點時,阿幸因金錢糾紛與被害人阿橋發生口角,被告並徒手打被害人巴掌,阿橋遂與阿幸發生拉扯,阮姓等人見狀將2人架開,阿橋氣憤之下遂至廚房取出水果刀,阿幸見狀上前奪刀並基於傷害犯意刺向阿橋右大腿,未料造成阿橋右腿動靜脈斷裂大失血,經送醫後不治,因認被告阿幸涉犯刑法的傷害致死罪嫌。
法院開庭時,阿幸否認傷害阿橋,還原當晚事發前,他因喝了酒就進房間休息,直到晚間9點多對方叫他,出來時看到地上有1000元就問是誰的,阿橋突然說是自己的並罵了三字經,隨即發生推打,眾人勸架後,阿幸見阿橋走進廚房,他就回房內冷靜,沒想到再出來時,驚見阿橋膝下全是血,也沒有看到有水果刀,當下與其他人急忙進行包紮並打119。
依據在場者對於被害人阿橋持水果刀從廚房走出後,被告阿幸是否有上前奪刀的說法,武文平說,阮文忠、阮太學在廚房門口勸架,沒注意阮文忠、阮太學、范文幸與死者有無相互拉扯;阮太學說,他只知武、阮有上前勸架,不知道阿幸有沒有去搶;證人阮文忠、阮氏紅何、阮文財也未提到有阿幸奪刀情節,法官認為,根據相關證人所述,尚難認被告阿幸有奪取被害人手中水果刀行為,送鑑定水果刀因未檢出DNA量,未進行DNA-STR型別檢測,更無從佐證被告有從被害人手中奪取水果刀之事實。
至於被害人阿橋右大腿遭水果刀刺入而流血倒下的發生過程,武文平說,阿橋氣噗噗跑到廚房拿刀子出來要刺阿幸,在廚房門口可能腳勾到隔板跌倒,自己刺傷自己,我們上前去救他,但他一直流血,由於我們是非法居留,阮文忠叫我們先離開,只剩阮文忠留在現場,我離開前有請朋友幫忙報案,後來就不清楚;阮太學說,他不知道阿橋是怎麼受傷的;阮文忠也說,他不知道阿橋是如何受傷的;阮文財則證稱,阿橋從廚房出來時還想打阿幸,自己忽然就倒下,被扶起來時,他才看到血;他沒看到有人將刀子從阿橋腿上取出,不知道阿橋是怎麼受傷;證人阮氏紅何也說不知道阿橋如何受傷,當阿橋流血時,她沒聽到他說為什麼會受傷。法官根據證人所證,武文平證述被害人阿橋是因意外自傷,證人阮太學、阮文忠、阮文財及阮氏紅何則均不知被害人受傷過程,自無從認定被害人是由被告阿幸持水果刀刺傷右大腿。
同時根據警方勘查案發現場客觀跡證,認「屋內無明顯打鬥致物品凌亂或毀損痕跡,死者僅有1處位於大腿致命傷,且經警方檢視其他在場者的身體外觀及衣物,均未發現打鬥傷勢或可疑噴濺血跡等情形,初步研判此案他殺的可能性較低。」
另根據刀傷刺入方向為由後向前,由上至下、由右至左,若此刀傷為自為,死者需右手持刀,參酌證人阮太學證述,被害人阿橋持水果刀從廚房步出後,武文平及阮文忠均有上前搶刀,阿橋的親屬也證明死者為右撇子,不排除被害人阿橋所受致命傷,可能是在與武文平、阮文忠等搶刀過程中,因發生意外而自傷。
合議庭說,綜上所述,此案依檢察官所舉各項證據方法,未能使本院確信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傷害致死犯行,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心證,揆諸前揭說明,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本院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諭知為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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