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重利是想要吃子彈喔」台南男揪眾擄債權人勒贖判11年2月

籃姓男子不滿陳姓男子所收利息過高,前年底夥同葉、施、蕭、杜、王姓男子5人與陳見面,陳與兩名友人赴約,陳遭持空氣槍恫嚇「放重利這樣是想要吃子彈喔」,且被逼簽50萬本票,友人提領10萬獲釋後報警,法官今認籃等5人犯強盜擄人勒贖罪等分處11年2月至5年8月刑期,葉另行審結。

籃先向陳佯稱現金不足已向家人借款,會派葉取回,待葉駕車返回宮廟,籃假意要還款,並邀陳進入車內點錢,葉以空氣槍敲擊陳頭部,並以槍口抵住陳,恫稱:「放重利這樣是想要吃子彈喔」,再命陳下車並以手銬銬住其雙手,杜、王分持辣椒水朝陳同行兩友臉部噴灑,籃等6人強迫陳等3人交出Apple Watch、現金、本票、手機等財物。

籃強盜財物得手後仍嫌不足,命陳自行進入轎車後車箱,兩友人被外套罩住頭部進入其後座,偕同葉、杜、王開車前往高雄湖內摩鐵,籃等4人要求陳交出50萬元,陳因沒錢而遭逼簽50萬元本票,籃等4人再將陳等3人載往某處空地,命陳打電話給親友籌措50萬元,若未交付即不放人離開。此時葉因故先行離去。

籃等3人再將陳等3人載往台南南區旅館,杜、王因不想再繼續參與,藉故開車先行離開,此時陳兩友人表示可先籌錢支付部分現金,籃通知葉返回旅館,由葉偕同陳兩友人搭乘計程車前往安定摩鐵商討籌錢事宜,再前往超商,陳提領10萬元交予葉後,葉即釋放陳兩友人。

另籃在旅館繼續等待陳向親友籌錢,因旅館休息時間結束,要求施駕駛陳停放在宮廟汽車前來,並開車搭載陳前往高雄湖內摩鐵後,施即駕車離去。

籃於同日早上9時許,再與陳一同搭乘計程車,前往摩鐵,陳兩友人遭釋放後報警處理,經警於同日下午2時37分許,前往摩鐵逮捕籃。

籃坦承全部犯行,蕭否認強盜犯行,施否認強盜及擄人勒贖犯行,杜、王承認強盜及否認擄人勒贖犯行,法官認依卷內相關證人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等事證,認籃等人犯行均可認定。

合議庭指出,籃、杜、王均請求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審酌被告籃為本案強盜擄人勒贖犯行,已嚴重破壞社會治安,更造成被害人身心恐懼,且本案居於主導地位,惡性重大,迄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犯罪情節也無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可憫恕之處,並不適用減輕。

另杜、王僅受葉召集而來,均聽命於籃或葉而行事,且與被害人本無糾葛,也未參與事前共謀部分,非居於主導地位,倘科以法定最低度刑10年,實有情輕法重、顯可憫恕之處,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合議庭認蕭犯結夥3人以上攜帶凶器強盜罪處8年;籃共同犯強盜擄人勒贖罪處11年2月;施共同犯強盜擄人勒贖罪處10年10月;杜共同犯強盜擄人勒贖罪處5年8月;王共同犯強盜擄人勒贖罪處5年8月。

台南地院認籃男等5人共同犯強盜擄人勒贖罪、攜帶凶器強盜罪等,分處11年2月至5年8月刑期,可上訴,葉男則另行審結。圖/本報資料照
台南地院認籃男等5人共同犯強盜擄人勒贖罪、攜帶凶器強盜罪等,分處11年2月至5年8月刑期,可上訴,葉男則另行審結。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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