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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貨車暫停機慢車道造成騎士死亡 駕駛自首賠償判刑2月
游姓男子於去年1月間駕駛小貨車暫時停放台南市安平路段,並占用機慢車道開啟左後車門讓乘客下車,當時林姓男子騎機車和小貨車發生碰撞,造成林人車倒地,送醫急救後不治,游在警方未發覺肇事者前向警員自首;台南地院法官考量游符合自首要件,並已和死者家屬和解賠償,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游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案可上訴。
判決說,游姓男子於去年1月30日中午12點多,駕駛小貨車沿台南市安平區安平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後,將小貨車暫時停放於安平路65號前,並占用機慢車道,且開啟左後車門使乘客下車;適有林姓男子騎機車,沿該道路同方向行駛,不慎與小貨車發生碰撞,造成林人車倒地,送往衛生福利部台南醫院急救,經急救後轉往高雄榮民總醫院台南分院持續治療,於去年2月8日宣告死亡。
法官認為游所為,觸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罪。游在肇事後,於犯罪未被有偵查權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立即向據報前往現場處理警員承認為肇事人,符合自首要件,減輕其刑。
法官審酌,游因一時疏未注意將小貨車暫停於路旁,並佔用機慢車道,且開啟左後車門使乘客下車,肇事造成被害人死亡,令被害人家屬遭受失去至親痛;另考量游 車禍肇事次因,被害人騎乘機車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是車禍肇事主因,游犯後坦承犯行,與被害人家屬成立調解,並全數賠償完畢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2月,以示懲儆。
游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台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2萬元確定,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是游之前已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宣告,不符緩刑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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