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牌搏擊教練酒杯下藥...迷昏女同學趁機舔下體 最終判關3年10月
搏擊教練林鼎岳5年前覬覦研究所女同學美色,趁飲酒聊天時,在對方杯子裡摻鎮定安眠劑,待對方昏迷後舔舐下體。林事後否認,辯稱女同學嘴巴說不要,卻抓他的手去摸下體,藥物也是女同學自己摻的,最高法院依以藥劑犯強制猥褻罪判林3年10月徒刑定讞。
林鼎岳(49歲)曾在新北市經營拳館,參加多場國際賽事,拿下不少獎牌。林2019年3月7日傍晚,開車載研究所女同學到拳館與朋友喝酒聊天,等到友人陸續離開,他在女方的酒裡偷加含有氯硝西泮成分的苯二氮平類鎮定安眠劑,女同學意識模糊後,林用舌頭舔舐她下體。
期間,女同學曾說「不要」、「會痛」,當她隔天早上清醒時,發現衣衫不整,懷疑遭下藥性侵,跟老師報告後報警、就醫檢查。
一審審理時,林反指女同學拉他的手摸下體,直到女同學明確表達不想做愛就停止動作。對於女同學的尿液檢驗出鎮定劑成分,林稱藥物是他在夜市買的助興水,是女同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加到酒裡面,兩個人都有喝,但對方喝得比較多。
一審不採信林鼎岳的說法,還發現他曾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判刑3年6月,考量他與女同學和解,判4年6月徒刑。檢方上訴,二審認為林利用藥劑使被害人無法反抗,行徑惡劣,且被害人因此記憶短暫受損,這種事「不是金錢可彌補」,重判7年6月,判決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更一審認為,檢察官起訴未認定林有以手指沾染口水撫摸女同學生殖器,考量林對女同學「心存好感」而逾矩,兩人達成和解且履行完畢,被害人也表示「不再追究」,改判4年5月徒刑,判決再度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更二審審理時,林鼎岳坦承下藥,並以手沾口水伸進被害人下體撫摸,但否認以藥劑強制猥褻,聲稱只是一般助興藥物,不知成分,且兩情相悅,但法院不採信,不過無法排除林只是用手或嘴巴觸碰被害人下體外側猥褻,沒有「進入性器」接合,應屬強制猥褻。
更二審認為林利用藥劑使被害人無法反抗而任其猥褻,且造成記憶短暫受損,沒有值得同情之處。林雖以65萬元和被害人成立調解,但女方仍認為此事件對她造成很大的壓力,改判3年10月徒刑,最高法院認為判決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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