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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車450公尺「比行人慢」 逆轉改判無罪
台中陳姓男子因小貨車故障,認為住家就在附近,竟以「倒車」方式上路,途中還拒絕警方攔檢,一審認為陳男嚴重危害公眾往來安全,依公共危險罪判刑一年;案件上訴二審認為,陳男倒車四百五十公尺、耗時八分鐘,比行人徒步還慢,難認嚴重影響公安,撤銷改判無罪。
檢警調查,陳男(六十五歲)二○二三年三月二十日晚上八點多,開小貨車載越南籍女友,加完油發現貨車故障無法前進,但覺得離家不遠,竟以「倒車」方式上路。途中卡在南區復興路二段、美村路中間,警方見狀求陳男下車受檢,但陳男卻繼續踩油門倒車,行經復興路二段、文林街及平順街後到家。
檢警發現陳男整路倒車長達八分二秒,距離四百五十公尺,已嚴重影響其他用路人安全,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一審認定陳男以「倒車」方式前進,與公共危險罪中的以「他法」致生公眾往來危險行為類似,判刑一年。
二審調查,陳男沿途靠路邊緩慢前行,沒刻意降低車速占用車道,且倒車四百五十公尺,花費長達八分二秒,時速僅每小時三點三六公里,比一般年輕人步行速度還慢。
二審認為,陳男基於將故障車輛開回四百五十公尺的住家,主觀上無妨害交通安全意圖,雖無視警車以擴音器要求停車,但沿途民眾見狀會減速,儘管造成短暫交通壅塞,對公眾往來安全危害,尙難認極為嚴重,撤銷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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