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機車騎士車禍受傷 狀告救護車司機 法官這麼判
32歲葉姓男子前年9月間執行救護任務,駕駛救護車沿台南永康中華路由北往南行駛,紅燈時進入中華與甲頂路口,與王姓男子騎機車沿甲頂路由西往東行駛發生碰撞,致王受傷而挨告,法官認葉有優先路權並非絕對路權,但是肇事次因,認他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20日,緩刑2年。
檢警調查,葉於前年9月25日晚間20時29分,因執行救護緊急任務,駕駛救護車,沿永康中華路由北往南行駛,於中華路紅燈時進入中華與甲頂路口,未注意車前狀況,適有王騎乘機車,沿甲頂路由西往東駛來,也疏未注意,聞有救護車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救護車先行通過,即貿然前行,致葉救護車左前車頭與王機車左後車身發生碰撞,致王左上臂、左前臂擦傷、左側膝部、大腿挫傷等擦挫傷。
台南地院指出,葉雖駕駛救護車執行緊急救護任務,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享有優先路權,但優先路權並非絕對路權,仍有注意義務適用,也負有擔保其他用路人人車安全。他未注意車前狀況,肇致車禍事故發生,過失甚明。
台南地院審酌,葉駕駛救護車,紅燈時進入交岔路口,未注意車前狀況,致使王因而受傷。葉行為雖有過失,惟考量他事故發生是肇事次因,及他案發時所駕為救護車,執行接送病患送醫任務、且有鳴笛及開啟警示燈。
王行向雖綠燈,惟案發時夜間8時29分,當不可能無視救護車燈光及鳴笛聲,且自陳案發時「補油門通過」,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汽車聞有救護車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時,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行經交岔路口時,已進入路口之車輛應駛離至不妨害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行進動線之地點;同向以外未進入路口車輛應減速暫停,不得搶快進入路口,以避讓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先行」,屬肇事主因。
葉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惟雙方因對於肇事責任歸屬仍有歧見,無法成立調解等一切情狀,認他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20日,緩刑2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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