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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偷傘3天放回去 算「使用竊盜」判無罪
台中鍾姓男子未經同意擅自拿走林姓女子放在騎樓的1把雨傘,被檢方依竊盜罪嫌起訴,但法院發現,警方獲報調閱監視器鎖定鍾前,他就已經將傘放回,雖自拿走到返還時隔3日,仍認應無據為己有的意思,僅構成「使用竊盜」行為,未達竊盜罪程度,判處鍾無罪,可上訴。
台中地檢起訴指出,鍾男2023年8月13日騎機車經西區忠明南路時,見林姓女子將1把雨傘放在關東煮店外的騎樓架上,就徒手竊取該傘後騎車離去,認為鍾涉犯竊盜罪嫌。
台中地院查,根據監視器畫面、林女證詞等,足以認定鍾確實未經同意就拿走雨傘,但刑法竊盜罪構成要件是以行為人具有為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而竊取他人之動產。
法院並引用最高法院判例指出,若行為人欠缺不法所有意圖的要件,例如止單純擅取使用,無據為己有犯意,學理上稱為「使用竊盜」,並非刑法非難對象。而鍾男始終供稱他只是「借用」該把雨傘,且事後也有將傘歸還原處,並沒有要偷走的意思。
法院再查,林女到台中第一分局做筆錄表示雨傘遭竊,但警方調閱監視器循線查到鍾男前,鍾就已經將雨傘放回店家外。
法院認定,鍾男8月13日拿走林女雨傘後,時隔3天在8月17日將傘放回現場,而有返還林女之意,顯見他並無據為己有犯意,認定鍾的行為僅構成使用竊盜,而非刑法竊盜罪,判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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