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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院法官槓庭長風波未歇 蘇錦秀寫下3168字抨擊自律會護航

士林地方法院法官蘇錦秀去年在法官論壇上發文,指合議庭評議後,庭長陳章榮拒絕在判決書上簽名,還威脅書記官不得公告主文,引發審判界茶壺風暴;因士院自律委員會決議「不付處置」,不僅引起立委關注,司法院也要求士院重新審議。士院自律會上月29日改決議陳違反法官倫理規範,建議職務監督人給予處分。

但風波仍未平歇,法官論壇上又出現「士林地院日股法官」以「王莽謙恭下士時(白居易「放言」原文應為「王莽謙恭未篡時」)」為題發文,洋洋灑灑寫下3168字,直指長官都喜歡天下太平,縱使這個「太平」是粉飾出來的金玉其外敗絮其中,並以身陷性騷風暴的前行政庭長蔡明宏為例,指蔡一路歷任審判長,也曾在院內有樹大根深、一言九鼎的人脈勢力,自律會卻無法發揮功能。

士院民事「日」股法官為蘇錦秀,署名「日股法官」的貼文原文如下:

陳章榮庭長自律案,經司法院認為士林地院自律會於112年11月21日之決議不當,發交士林地院重行審議後,自律會認定陳庭長之行為,已嚴重違反法官倫理規範,自律事由成立,並於113年3月29日作成決議,建議由職務監督人對陳庭長給予處分。

自律會去年11月第一次作成「不付處置」的違法決議之後,法院於第一時間,大張旗鼓的在外部網站發布新聞稿,為陳庭長洗白喊冤,不料弄巧成拙,因為決議太過荒唐,引起軒然大波,遭到全國法官在論壇上口誅筆伐。在這次作成決議之前,我已經以書面請求自律會,比照上次的作法,在外部網站發布新聞稿公告決議,孰料在本次作成「自律成立及建議給予處分」的決議之後,法院竟然遮遮掩掩,不敢公布決議內容以受各界公評。

此案已是全國法官人人皆知,並引起立法委員在國會質詢司法院秘書長,自律會審議的最終結果,象徵我們法官群體究竟有無自省的能力,應該攤在陽光下接受檢驗,尤其在自律事由成立的情況下,更應該將案例事實及認定結果作為法官們未來行為依循的準則與圭臬,以免重蹈覆轍,我對於法院採取這種前後不一的雙重標準,深感痛心。

經過重行審議結果,已經證明,我在法官論壇上所揭露的事實經過,完全屬實,陳庭長做錯了,他拒簽判決書及阻止書記官公告等等的所作所為,違反法律規定及法官倫理規範,應該受到處分。

這個案例,對於全國法官而言,具有制度上的指標性意義:依照法院組織法第105條規定,合議庭票票等值,評議是以過半數的多數決而成立,不是庭長一個人可以一票否決兩票,並且所有持不同意見的合議庭成員,包括庭長在內,都有在判決書上簽名的義務,庭長更不可挾其行政職務上的權威,而阻止書記官公告主文。這個制度上的意義,就是我咬緊牙關,在槍林彈雨中匍匐前進、堅持至今的原因。

如果「評議以多數決而成立,合議庭成員均有簽名義務」的制度被宣告死亡,等於合議庭就是審判長一個人就可以乾綱獨斷,其他法官都只是審判長的橡皮圖章,我不知道我還要怎樣做一個法官的審判工作。

外界不知道,這個案件在111年時,已經在陳庭長手上辯論終結過一次,當時就是因為評議結果不如陳庭長的個人意志,在陳庭長的堅持下,合議庭已經再開辯論過一次,其後完全順著陳庭長的批示,調查了所有他想調查的證據,查好查滿,才又終結準備程序,陳庭長閱卷之後,自己定了辯論期日、自行辯論終結,評議時發現投票結果還是不合己意,又在評議時推拖聲稱還有諸多事證尚未釐清而要求第二次再開辯論,讓人無語問蒼天,如果真的有何調查未完備之處,審判長自己責無旁貸,其後陳庭長對於判決原本的內容,經多次請求,也不願進行任何增刪修改,就悍然拒絕簽名、不准公告主文,所以他所謂的調查未盡完備、判決漏未記載重要攻防方法、為了維護裁判品質云云,都不是事實的真相,真正的原因,就是他不肯接受多數決的評議結果,以上只是他粗暴的手段而已。

也許有人覺得陳庭長的行為雖然不當,但似乎也沒那麼嚴重,畢竟他最後還是簽了名,但是事實的經過,並不是像外界想像的那樣平靜無波,從宣判當天開始的一連三天,陳庭長的一連串作為,是非常橫行霸道,拒絕簽名、拒絕修改、不准書記官公告主文、揚言威脅要「懲處」,這囂張跋扈、狂風暴雨的過程,受命法官、書記官跟我三人,是直攖其鋒,非身歷其境的人難以想像箇中所承受的壓力,陳庭長先後使出再開辯論、拒簽判決、不准公告、要求按他的意思修改判決內容等等惡劣招數,眼見我們不願屈從,最後竟把院長抬出來,意圖透過院長介入,干預審判,施壓逼迫法官就範,如果不是院長阻止他繼續胡鬧,他根本不會簽名,更不用說讓書記官公告,以上種種,豈是一個正常的庭長會做的事?

陳庭長最糟糕的一點,還不是他做錯事,而是他做錯事之後的態度。

此事東窗事發之後,原本陳庭長只要坦白承認,深自反省,表達日後尊重制度之意,或可迅速落幕,孰料陳庭長百般狡辯,飾詞抵賴,在院內院外大吐苦水,據聞,諸如什麼「評議尚未完成」、「在宣判後有請求再行評議」、「受命法官跟陪席法官故意逃避不跟我再行評議」、「不記得法官有來請我簽名」、「我沒有不簽,是法官來找我的時候我不知道兩位法官都已經簽了」、「兩位法官一起來找我的時候,沒有拿卷跟判決書來給我,所以我沒辦法簽」、「書記官沒有受到我的指示影響,還是有自行嘗試要公告」、「說要懲處的對象不是書記官,而是法官」…種種匪夷所思的詭辯,讓人瞠目結舌,只差沒有說出「因為兩位法官沒有拿筆給我,所以我沒辦法簽」而已,可悲的是自律會為護航陳庭長過關,也絞盡腦汁,貼心尊榮的為陳庭長設想各種荒唐無稽的藉口,在去年作成不付處置的決議,意圖混水摸魚,蒙蔽司法院准予核備,若非司法院不願一起背負千秋罵名,而將此案發回重行審議,陳庭長真的很有可能在去年頭過身就過,輕舟已過萬重山。

陳庭長犯下的錯,非同小可。首先,他身為審判長,當時更身兼民一庭長,位高權重,竟然連最基本的「評議以多數決而成立」,都毫無概念,視若無物,根本不瞭解合議制度的真諦,更對院長一再強力宣導的「宣判當日即行公告」,置若罔聞,橫加阻止,幾經請求,依然我行我素,自以為是,當時陳庭長態度強硬,居高自傲,以為恃其權威,如之奈何。其次,事發之後,面對千夫所指,驚覺站不住腳,竟開始編造事實,曲解法律,甚至不惜推諉甩鍋給法官與書記官,以求為己脫身,去年一度還僥倖獲得自律會的背書認證,在我心中,這樣的人,不適合擔任庭長。

犯錯不一定可恥,犯錯後狡言掩飾的行為才是真正的可恥。

依照「法院庭長遴任辦法」第5條規定,一審法院庭長是要從具備相當年資的法官中,「擇優」遴任,陳庭長破壞制度在先,飾詞狡辯在後,弄得自律會跟司法院人仰馬翻,我不知道「優」在哪裡。陳庭長應該也是士林地院建院有史以來,第一個在任內被自律成立並給予處分的民一庭長,如果還能若無其事的繼續擔任庭長,狐假虎威,執掌同仁的行政及考績事項,我為我們士林地院,感到深沉無力的悲哀。

據我所知,直到自律會做出本次決議之前,陳庭長始終沒有承認他在這次事件中有做錯過任何事,依然毫無悔意,抵賴到底,所以最適合的處分,其實是送請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讓士林地院以外的機制,跳脫院內的人脈糾葛,來超然公正地審議此案,如果陳庭長自認他是對的,也有個地方去說理,法官評鑑委員會自然可以還給他一個公道。

我知道本院職務監督人應該覺得,我公開揭露此事,為法院帶來很大的麻煩,我更知道長官都喜歡天下太平,縱使這個「太平」是粉飾出來的金玉其外敗絮其中,但是容我說句忠言逆耳的話:「家有諍子,不敗其家;國有諍臣,不亡其國」,在去年的me too吹哨者勇敢的在論壇上揭發之前,蔡董也曾被拔擢為行政庭長,一路歷任審判長,也曾在院內有樹大根深、一言九鼎的人脈勢力,如果這十幾年來,自律會真的曾經發揮監督功能,又或者長官能有一絲絲的警惕作為,何至於讓前仆後繼的被害人在暗夜中傷痛哭泣,弄到像今天這般讓司法院、監察院、地檢署不得不先後出手收拾的惡果?所以監察院在彈劾記者會上說,士林地院存在「系統性包庇」問題,雖然聽來沉痛,卻是其來有自。時至今日,司法院已經警醒前非,發現事態嚴重,也不願再被蒙蔽,這一點要高度肯定司法院壯士斷腕的決心。姑息適足以養奸,養廱適足以為患,我們士林地院,如果永遠學不會前車之鑑血淋淋的教訓,那麼這個法院江河日下,共同沉淪,也就是正在發生的現在進行式。

我向職務監督人誠摯的報告:您所以為的陳庭長,跟其他尤其是基層同仁所面對到的陳庭長,不是一樣的人,只是多數人不相信長官有除惡務盡的決心,所以敢怒不敢言,明哲保身而已,只要用心查訪基層,自可知道真相,如果只是自己不想知道,當然永遠不會知道。

金庸的「笑傲江湖」裡,令狐沖的師父,華山派掌門岳不群,徹頭徹尾的奸佞小人偽君子,在現出原形之前,居然還被稱作「君子劍」呢!

「周公恐懼流言日,王莽謙恭下士時,假使當時身便死,一身真偽有誰知。」(白居易原文「周公恐懼流言後,王莽謙恭未篡時。向使當初身便死,一生真偽復誰知!」)

士林地院茶壺內的風暴未平歇。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士林地院茶壺內的風暴未平歇。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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