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男毒駕122公里高速撞死下班警 二審今維持國民法官認定
彰化縣男子吳柏翰曾因酒駕被判刑,去年大年初二,吳在車內吸食安非他命後,開車上路,行經彰化市彰興路一段,以時速122公里的高速,撞上騎機車剛下班的警員高偉倫,全案一審由國民法官審理,判吳8年6月徒刑,經上訴台中高分院後,今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判決指出,彰化縣男子吳柏翰(38歲)曾因酒後不能安全駕駛的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但他在去年1月22日下午3時許,先在轎車內吸食安非他命,隔天清晨7時許,吳開車上路,期間藥性發作,數度闖紅燈,行經彰化市彰興路一段,接近聖安路的交岔路口時,吳以時速122公里高速,撞上剛下班騎機車的彰化警分局快官所警員高偉倫(28歲),高送醫急救後身亡。
此案一審由彰化地院國民法官審理,國民法官審酌,吳在施用毒品達到不能安全駕駛之情況下,執意駕車行駛於路上,無視公眾往來安全,且於此案違規情節還包含,無照駕駛、超速、未注意車前狀況、闖紅燈,吳過失情節嚴重,而被害警員無任何肇事因素,還造成被害警員死亡結果及其等家屬永久傷痛。
國民法官指出,吳柏翰在肇事後曾下車察看被害人,並未離開現場,仍有基本的良知,另也在案件審理時坦承犯行,在偵查中也承認施用毒品、違規駕車造成被害人死亡等犯後態度,依公共危險致人於死罪,判刑8年6月。
吳柏翰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台中高分院由審判長法官郭瑞祥、陪席法官梁堯銘、受命法官王鏗普組成的合議庭審理,今早宣判。
二審認為,前審已經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過半數意見評決,所量處刑度也無輕重失據或偏執一方之不當,自應予以尊重,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審認事用法錯誤及量刑過輕、吳柏翰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量刑過重,都無理由,應予駁回,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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