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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眼/有故事、沒證據 政治辦國安法案難定罪
前台聯立委羅志明被控違反國安法二審又無罪。司法案件要定罪,靠的是證據,檢察官因「政治正確」起風辦案,通不過檢驗,「向心案」、「新黨案」都是如此,如今恐又添增一例。
中國創新投資公司主席向心、龔青夫婦涉案遭限制出境四年,從涉嫌違反國安法開啟偵查序幕,再轉依洗錢罪起訴;向心獲國安法一案不起訴、洗錢一案無罪「雙確定」後解禁,返港向台灣司法機關提三起訴訟,形同對台灣檢方「政治辦案」的反撲。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台北市議員侯漢廷也捲入違反國安法案,被檢調控訴與陸方發展組織並危害國家安全;不過,檢調對王炳忠等與陸生周泓旭、大陸「不詳人士」的連結性舉證不夠充分,王炳忠等人亦獲判無罪確定。
近期中華婦女聯合會理事長何建華與媒體人包克明共犯國安法案,檢方起訴時,痛批何女與包「濫用民主」、「甘為統戰犬馬」,求刑話鋒犀利,但法官再次認定檢方缺乏犯罪證據,何女及包一審獲判無罪。
其中,何建華先前已分別被控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一、二審共獲判四個無罪;如今的國安法案一審無罪,何女已獲「第五個無罪」判決,檢方還要上訴,將決勝點逼到二審。
國安法案的偵察發動,是為維繫國家安全法益,何等重要;不過,違法要件中「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的定義,有解釋空間,執法者要以更強而有力證據支撐起訴的正當性,否則,沒有犯罪證據、只有犯罪故事,法官很難定罪。
兩岸關係在民進黨執政八年達到冰點,司法評估敵對勢力侵蝕國安,固然可「料敵從寬」,但刑事訴訟講求的是實證,檢察官本應憑證據起訴;若只憑上意起訴,或可一時煽風點火、製造亡國感,終究難逃法官心中那把尺的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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