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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處分黃子佼緩訴合法 但法界認為對「特殊性癖好」少了矯治效果
藝人黃子佼持有7部未成年性影像,檢察官處分他緩起訴,職權聲請再議中,案子未全部落幕;檢方對黃的處分重了?輕了?法界看法不一。有人說,檢察官對被告的每一處分都存在風險,不能說哪一種是最好選擇。
檢方對黃子佼治罪的法律,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法律規定,持有兒少性私密影像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至30萬元罰金,本條號刑度屬2年以下的輕罪,因此,偵查檢察官對黃處分緩起訴不違法。
個案說,黃子佼被處分緩起訴期間為2年,要在緩起訴確定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20萬元, 應自緩起訴處分3個月內書立悔過書一份,字數不少於1200字,需親自簽名交付台北地檢署。
今天朝野立委一致譴責製造、販賣兒少性影像行為人應修法加重刑度,也有立委認為檢察官太善待黃子佼。
法界人士說,偵查檢察官在黃子佼認罪下處分緩起訴,是懲罰他較多金錢,且處罰立即見效,一旦案子起訴到法院,如何證明7部未成年性影像影中人為「幼齒」?可能形成訴訟爭點,如果不能證明,黃子佼獲判無罪不是沒機會。
有資深檢察官說,黃子佼有錢有勢,進而成暗網論壇的高級付費會員,黃必須付出實質代價,才可以取得特定的兒少性影像觀覽,姑不論黃持有影像時間與新法、舊法的關係,常理來論,黃應本身應有特殊的性癖好。
資深檢察官說,辦案是一種選擇,沒有好壞對錯的問題,不過,黃子佼的罪責用金錢及悔過書去抵銷,並沒有達到矯治的效果。
法界人士說,司法給予當事人的處分,應涵蓋必要的矯治、教化甚至修復功能,黃子佼犯後賠付的是「金錢」、「寫字」,司法沒有加諸當事人精神衛教矯治的成命,或命黃去上課學習正確性觀念,恐怕浪費對罪犯糾錯的機會,與整體刑事政策維護社會安全法益的精神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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