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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犯上毆督察 台中警判賠1萬9
時任台中第四分局涂姓警員去年值班時,穿外套不符規定被督察組蕭姓警務員告誡,涂男竟朝蕭男臉部猛揮拳,又腳踹對方,刑事部分被依傷害罪判刑四個月,蕭男另提民事訴訟求償廿一萬元,法院考量雙方經濟與蕭男受侵害程度,判涂男應給付近兩萬元。
檢警調查,二○二三年五月一日,涂男值班穿警用透氣外套,違反當時警察服裝規定,蕭男勸導下班再穿,涂男卻心生不滿,不顧警察倫理守則,當場朝蕭男拳打腳踢,造成蕭男右眼眶挫傷、眼鏡斷裂。
台中地院刑事庭審理時,涂男表示對於打傷蕭男很抱歉,原因是「長期遭蕭男打壓」,警局還因為穿外套的事要將他開除,當天怒火中燒、是情緒失控才暴走。
法院審理時,蕭男證稱,夏天應穿短袖,但涂男卻穿外套包緊緊,不符警察服制規定,涂男雖稱其體質對冷熱過敏,但觀察他執勤還是會吹冷氣、電風扇,未採信說詞。
目擊警員也說,涂男朝蕭男頭部攻擊五、六下,眼鏡被打到地上,他們上前拉開勸阻,涂男又以腳踹蕭男三、四下,當天是因涂男在分局大廳值班焚燒線香,蕭男接獲反映來勸導,雙方才爆發衝突。
刑事庭審酌,涂男以暴力攻擊蕭男,嚴重侵害警察機關上下督導關係,犯後態度不佳,依傷害罪判刑四月,得易科罰金。
民事部分,蕭男主張醫藥費一百五十元、眼鏡費五千二百元,還有精神撫慰金二十餘萬元。涂男對醫藥費不爭執,但認蕭男受損的眼鏡使用已久,應扣除折舊。
民事庭認為,蕭男求償醫藥費有依據,但眼鏡折舊後合理價格為三千九百元,另依雙方經濟地位、家庭狀況,以及涂男傷害蕭男的手段,認為精神撫慰金以一萬五千元為適當,判涂男應給付蕭男一萬九千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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