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師遭壓無法抵抗...慣竊侵入宿舍偷2千元 現場遺留保險套露餡
陳姓男子4年前侵入台南某大學校教師職務宿舍,竊取女老師放在1樓餐桌處側背包內錢包現金2千元,女師報警,在房外2樓樓梯口處發現已拆開包裝保險套,採得DNA送檢與陳相符,一審認他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3年,二審認量刑未逾越法定刑範圍,駁回陳男上訴。
律師認為,依陳竊盜所涉罪名、前科、犯罪所生損害等量刑因子,輸入司法院竊盜案件AI輔助量刑資訊系統,建議刑度為6月至1年6月,平均刑度僅10月。量刑過重。
律師表示,陳雖有多次竊盜前案,但陳並非出於計畫性犯案,竊取財物僅2千元,於原審審理時就侵入住宅竊盜自白認罪,原判決卻量處較平均刑度多26個月重刑,明顯輕重失衡,違反比例原則與罪刑相當性原則。
台南高分院認為,陳坦承侵入女師宿舍並竊取皮包內金錢,但矢口否認竊取金錢得手後,再前往其住處2樓搜尋財物欲繼續行竊,進入女師臥室後,她聽聞聲響驚醒,發現房內靠窗處有人影,驚嚇坐起大叫。
陳唯恐女師喊叫引來他人而為警查獲,衝向她後以棉被壓住女師阻其大聲喊叫,女師掙扎反抗仍無法掙脫,數分鐘後女師稍推開陳稱:「我有心臟病,我們學校有駐警隊晚上會巡邏,你不要犯下大錯,你趕快走。」陳聞言才離開其住處。
合議庭指出,陳告知會立刻離開要求女師勿打電話報案,隨後女師反鎖房門,直至聽聞陳關上1樓大門聲響,確認對方離開後,才打電話給駐衛警協助報案處理。警方調查陳腳印留在女師住處2樓書房、留有身體跡證保險套遺落在女師住處2樓樓梯口。
合議庭表示,陳上述舉動雖經原判決調查認定尚不構成強盜犯行,且也非竊取金錢行為而未在竊盜犯罪事實予以記載,但已在理由內說明陳有上述嚴重妨害住居安寧行為,而非全未加以說明認定,卻採為量刑基礎。原判決以陳竊盜行為外,更有上述對女師施暴,影響其住居安寧,造成女師身心恐懼,行為極為惡劣作為科刑審酌因素。
同時,陳入監前曾在嘉義擔任粗工,日薪約1200元,自陳竊盜動機是因無工作而缺錢花用,但陳並無因身體健康狀況不佳或智識程度過低,難以覓得正當工作賺取合法收入情事,應是怠於付出勞力賺取收入。
且陳自述案發前曾住宿汽車旅館、飯店等處,既未工作又無收入,竟仍花費金錢在外住宿,恣意揮霍,並以竊取他人財物滿足私慾,陳犯罪動機及生活狀況毫無值得原諒或令人同情之處。原審量處3年,並未逾越法定刑範圍或有何違反比例原則、公平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情形,尚稱允當。全案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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