廟祝生病住院遭解僱 法院認定適用勞基法判廟方賠69萬
屏東縣九如鄉三山國王廟是地方信仰,78歲鄧姓廟祝去年2月因病住院,指控廟方卻將他解僱,也未給資遣費與預告工資,向法院提告求償;屏東地院近日審結,廟方違反勞基法,判賠廟祝69萬多元,可上訴。三山國王廟主委許仁壽表示,廟祝不應用勞基法認定,此例若一開,許多廟宇都相當頭痛,將提上訴。
78歲鄧姓廟祝提告,他從2015年6月12日受僱於三山國王廟,擔任廟祝工作,每月薪資2萬元。工作內容每天清晨5點至廟宇開廟門、整理廟內外清潔、敬香奉茶約1至2個小時後,至廟外即位於村莊內四方位的東西南北營,清潔、敬香奉茶等工作(早晚各一次),返回廟宇後從事服務香客、引領其參拜路線等工作,下午工作結束後返家短暫休息,直至晚上約8點再至廟宇將外營及本廟之廟門關閉後返家。
鄧姓廟祝提告指出,他任職間工時過長無加班費,全年無休假亦無例假日及休息日,無給予特別休假或特休未休的工資,未照實提撥6%的勞工退休金,每月薪資均低於歷年的法定基本薪資,且他因長年處於工時過長環境,致受有職業災害。去年2月13日因病住院後,10天後出院,不料,廟方去年3月16日告知他自即日起解雇,未給予資遣費及預告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的規定起訴請求給付他住院期間工資、基本工資差額、加班費、未提撥的勞工退休金、資遣費及預告工資、職災補償金。
廟方主張,三山國王廟是非營利性質,廟宇成員、委員、志工、爐主等基於信仰除自發性出錢出力,均為無給職。鄧姓廟祝經人引薦擔任顧廟人,當時明確告知,廟方因承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而性質特殊,並無任何生財收入管道,非屬勞動基準法規範,僅能依廟方百年來先人執事所立習慣法則,按月支給固定金額,遇有顧廟者離職,依生活物價調整,發放適宜慰撫金,也經廟祝同意。
屏東地院審理認為,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6次修訂版規定,凡設有主持人,並備經典、法物,經常供公眾從事宗教儀式及宗教活動的寺、廟、堂、壇、庵、觀、院等,係歸屬於「傳教機構」,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應適用勞動基準法。據此,傳教機構與所僱勞工間如具僱傭關係者,自有勞基法適用。
判決指出,廟方依勞基法應負擔雇主責任,兩造有勞動關係存在,廟方應給付廟祝住院期間工資、基本工資差額、未提撥勞工退休金、周休2日上班工資、特休假日上班工資等合計69萬1382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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