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米其林評鑑!「鍋氣」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不受理
知名餐廳「鍋氣(wokhei)」認為米其林以「秘密客」方式評比餐廳不妥,發律師函給法國總部拒絕秘密客上門卻未獲回應,經營餐廳的國亨餐飲公司提民事訴訟,要求米其林秘密客不得上門但敗訴。國亨餐飲主張判決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干預保障選擇締結契約對象的契約、營業、一般行為等自由及人格權、財產權,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不被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認為,國亨餐飲的聲請無非空泛地說終局判決未正確理解民法第18條第1項「人格權受侵害(之虞)」時的憲法權利內涵,又誤解基本權衝突存在與否,再進而主觀稱憲法權利遭干預、剝奪,難以認定有具體說明終局判決的見解哪裡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違反憲法價值、侵害基本權。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鍋氣」是預約制粵菜餐廳,聘任溫國輝擔任主廚。本件源於國亨餐飲主張米其林評鑑標準不明確、過程不透明、評審員來歷不明,因此拒絕鍋氣餐廳接受評鑑。此外,米其林評審員都是匿名、喬裝一般消費者用餐,餐廳無法立即拒絕消費、評鑑,對方侵害餐廳締結消費契約、拒絕接受評鑑的自由;國亨認為不禁止米其林指派評審員用餐、評鑑,無法完整保障公司的締約自由人格權。
米其林則反駁,就算米其林評審員到鍋氣餐廳評鑑,也是一般消費大眾,並無爭議,也沒侵害相關權利;再者,米其林過去未曾對鍋氣餐廳評鑑,或在米其林指南推薦,對方無端欲以訴訟對它們提起不作為的請求,欠缺訴之利益,無權利保護必要。
米其林認為,鍋氣餐廳沒有過濾用餐顧客身分,米其林評論員也不會主動揭露身分,是為了確保評選公正,沒有不法,且公司出版米其林指南,也受言論、出版自由保障,認為國亨餐飲提訴訟要求「事前」禁止米其林評論員用餐,為濫用權利。
台北地方法院認為,米其林評審員是以一般顧客身分到餐廳用餐,並將評論推薦結果發布於米其林指南書籍,屬於言論自由保障範疇,沒有不法,判國亨餐飲敗訴。台灣高等法院也認為發布評鑑結果是提供消費者餐飲文化資訊,與公共利益有關,屬可受公評之事,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並無不法。又,溫國輝只是為國亨餐飲提供餐飲服務的「履行輔助人」,他是否履行與國亨間的契約義務,與消費者無關,就算評審員以一般消費者身分登門,也沒侵害溫的意思決定自由。
國亨餐飲的訴訟因一路到三審都敗訴,改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未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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