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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造橋鄉民代表委堂叔賄選 二審逆轉判當選有效
苗栗縣造橋鄉鄉民代表陳有凌被控委其堂叔,交付5000元現金給徐姓選民,要求選民一家投票支持,陳的對手林鳳珠據此提出當選無效之訴,一審認定陳當選無效,二審今廢棄,認為不能排除陳堂叔有自發性替陳買票的可能性,改判當選有效,全案確定。
陳的競選對手林鳳珠指控,苗栗縣造橋鄉鄉民代表陳有凌在前年選舉期間,為求當選,委由陳姓堂叔,以每票1000元的代價,在前年11月12日及同年月中旬某日,分別交付4000元、1000元給兩位徐姓選民,要求徐等5人投票給陳有凌,林據此提出當選無效之訴。
一審判陳有凌當選無效,陳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今天審結,廢棄一審判決,改判陳當選有效。
台中高分院指出,陳有凌的陳姓堂叔雖然有向徐姓選民買票賄選的行為,但陳有凌並未招募或委請其堂叔擔任助選人員;陳的堂叔在刑事案件歷次偵查、審理時,都證述是自己出錢行賄,陳有凌並不知情等語。
高分院指出,二人基於叔姪親誼,見該次選舉競爭激烈,為期陳有凌當選,就自行決意自掏腰包,向與其素有交往、關係良好且住在附近的徐姓選民買票,也有可能,尚不足認定,其所述自發性買票是刻意製造斷點與陳有凌切割,或有何不合理之情形。
高分院指出,此案因缺乏證據,足以證明陳有凌對陳姓堂叔的賄選行為,有共同參與、授意或同意等不違背本意,而推由陳姓堂叔實行賄選的情事,參以檢察官也未查得陳有凌本人有何賄選的事證,也不能認陳有凌有共同賄選行為,因此廢棄原判決,改判當選有效,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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