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台灣首件國民法官二審維持原判 判決理由曝光
高雄王姓男子涉嫌殺死林姓同事,被橋頭地檢署依傷害致死罪起訴,一審被國民法官依傷害致死罪判刑9年,為台中以南首件審結的國民法官案,檢方、王男均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公布判決理由,認為國民法官並無違背經驗法則、法令,尊重一審量刑,駁回檢方、王男上訴。
王男不滿林姓同事工作沒做完,去年1月12日下午4時許和林男爆發口角,王拿起地上長88公分的鐵棍,朝林男左胸以上部位痛擊,林男倒地後送醫急救,4天後不治,檢方偵結後,依傷害致死罪嫌起訴王男,適用國民法官法審理。
橋院選任6位國民法官、4位備位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合議庭考量王男在偵查、審理中認罪,並向被害人道歉,雖想以35萬元和解未獲同意,綜合事證、背景後,判王男9年徒刑。
檢方、王男不服上訴,檢方主張王男偵查中供述不實,也未曾探視林男,毫無悔罪真意,不適用自首減刑規定,具體求刑11年10月;王男主張依司法院量刑系統,他合理量刑區間應在5至7年10月,應處4年6月較為公允。
高雄高分院今宣判,合議庭認為,依據國民法官法制度,即便合議庭心證請向其他結論,若國民法官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仍應尊重原審判斷,才能充分尊重國民法官所反映的國民法律感情。
合議庭認為,一審認王男符合自首減刑規定,並無裁量濫用情況,雖原審未審酌王男於判決後持續支付賠償,但經調查後,林男家屬實際獲償金額僅增加6000元,增幅微不足道,國民法庭量刑並未違反正義。
至於量刑部分,合議庭認定,王男所舉的合理量刑範圍在量刑系統裡僅4件,但量刑系統有其限制,尤其鍵入特定檢索條件,導致案例僅剩個位數時,更應避免個別性數據誤生權威、定錨效應,綜合事證後,國民法官量刑並未違背法令、經驗法則,不予撤銷改判,維持原審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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