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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三口遭追咬…狠男持獵槍爆頭堂妹愛犬 姪子目睹:小狗頭部有一個洞
桃園市一名邱姓男子因自己和妻兒曾遭堂妹所飼養的小狗追咬,心生不滿持獵槍近距離爆頭射殺小狗,還被在附近和朋友玩耍的姪子目擊。桃園地院近日審理,認為邱男推卸犯行,殺小狗過程不到30秒,依犯動物保護法任意宰殺動物罪,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26萬元。
判決指出,邱男因自己和妻兒曾遭堂妹所飼養的小狗追吠或咬而心生不滿,明知不得任意宰殺動物,竟在前年9月22日晚間8點多,在堂妹住家前持獵槍射擊小狗,導致小狗頭部中彈死亡。
對此邱男在警詢時坦承自己有原住民自製獵槍執照,並有一把自製獵槍,也坦承妻兒曾遭小狗追趕驚嚇及咬過,當天因表哥過世有經過堂妹家前,但矢口否認當時並沒有帶獵槍,因此小狗非他所殺。
然而,邱男姪子當時正好與2名友人在附近玩球,3人指出,當時目擊邱男騎著電動摩托車,帶著頭燈跟獵槍到家旁邊路口停下,小狗出來,對方就拿出長獵槍射殺小狗,聽到槍聲後小狗就倒在地上,而邱男射擊完離開,當下3人跑去查看小狗,驚見小狗頭部有一個洞,已經奄奄一息,沒有了呼吸,便一起把小狗埋在家旁的草叢。
法官審酌,姪子等3人說詞與附近監視器畫面相符,邱男稱小狗非他殺等語,應是卸責之詞,不可採信;而邱男以獵槍宰殺小狗,過程不到30秒,足見殺意堅決,手段自應非難。考量邱男宰殺小狗的原因是小狗常追騎車經過的人,甚至傷害過家人,兼衡被告犯後態度等,最後依犯動保法第25條第1款任意宰殺動物罪,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26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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