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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心情差…男朝檳榔西施噴辣椒水 砸店害眼受傷、骨折
桃園市一名蘇姓男子去年5月間在桃園市龜山區一間檳榔攤飲酒,卻在酒後持辣椒水噴灑檳榔西施並砸店,隨即離開又怒砸路邊車輛,造成檳榔西施眼睛受傷及骨折。法官認為,蘇男和檳榔西施及路邊車主素昧平生,卻因酒後心情不佳施暴,依傷害罪及毀損他人物品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5月,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蘇男去年5月2日晚間10點20分許,在桃園市龜山區一間檳榔攤,因心情不佳飲酒,未料酒後竟持自備辣椒水朝張姓檳榔西施臉部噴灑,並以腳踹其上半身,隨後蘇男再持椅子、流理台怒砸檳榔攤內的杯架及鐵桶,導致東西全毀,而張女則雙側結膜炎、右前臂骨折。
蘇男在檳榔攤施暴後隨即步行離開,結果行經桃園市龜山區山鶯路與文華巷交岔路口時,又以拳頭、手掌及廢棄鐵架敲打曹姓男子停放在路旁的小客車,導致車輛駕駛座左側擋風玻璃破裂、前後車門、板金及引擎蓋全凹陷,案經曹男、張女訴由龜山警分局報告偵辦。
檢方指出,蘇男和2名被害人並無任何怨隙,卻隨意毆打與破壞財物,惡性非輕,請從重量刑,以資儆懲。桃園地院審理,蘇男與2名被害人素昧平生,僅因酒後心情不佳,就對張姓女子施暴,並毀損張女及曹男的物品,應予非難。
法官審酌,蘇男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考量他未與2人達成和解,而犯後對犯行坦承不諱,最後依犯刑法傷害罪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又犯2起毀損他人物品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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