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犯判無期徒刑假釋因行竊遭撤銷 他聲請釋憲今宣判
憲法法庭審理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案,今天下午3點將宣判,聲請人謝朝和當年犯的是懲治盜匪條例(已廢除)的「強劫而強姦」罪。長久以來,我國「無期徒刑是假的」屢遭詬病,若刑法相關條文也被宣告違憲,可能再引發法律是否過度保護「加害人」爭議。
謝朝和1989年因強劫而強姦,被依懲治盜匪條例判處無期徒刑定讞,在服刑18年後獲假釋,但後來又犯竊盜罪,假釋遭撤銷,必須再執行25年不得假釋的殘刑。
為了逃避牢獄之災,謝朝和也曾聲請再審,主張懲治盜匪條例案是政府於1944年4月8 日以命令發布的特別限時法,為期1年,期滿前未經公布展延而失效,至於1957年6月5日重新立法的懲治盜匪條例也無效,2002年間條例經總統公布廢止。謝稱他在1989年的犯行,是依照「無效的法律」審判,不過最高法院認為謝法律認知有誤,駁回他的抗告。
1997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的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20』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同日修正公布的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第2項為「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1997年刑法第79條之1修正施行前者,依修正前之刑法第79條之1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但其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1997年刑法第77條修正施行後者,不在此限。」
2005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2006年7月1日施行的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25』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同日新增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2項「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1997年11月26日刑法修正公布後,2005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者,依1997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79條之1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但其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2005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者,依2005年1月7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79條之1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
謝朝和坐了18年牢才假釋,又因竊盜被判了1年2月之刑而假釋撤銷,得再入獄25年,他認為等於是要終老監獄,違反比例原則,況且懲治盜匪條例已經廢止。
謝朝和的律師團認為不區分撤銷假釋的事由、更犯罪之情節,且無視受刑人數十年來為回歸社會所為的一切努力,一律令入監服刑25年,違反必要性原則。懲治盜匪條例是為維護國家動盪時期的治安而「用重典」,在條例廢止後,相同行為的法定刑度大幅減低,撤銷假釋再執行25年違反比例原則。
另外,律師團也認為謝被判無期徒刑的行為,在1997年11月26日前、舊法時期已達成「執行超過10年得假釋」的要件,不應該用後設的規定突襲,延長假釋年限,否則也違反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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