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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農族人王光祿持槍狩獵 爭11年無罪確定

布農族人王光祿(右)為完成高齡母親(左)心願,持土造槍枝狩獵被判刑定讞,全案歷經三任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昨天自為改判無罪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布農族人王光祿(右)為完成高齡母親(左)心願,持土造槍枝狩獵被判刑定讞,全案歷經三任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昨天自為改判無罪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二○一三年,布農族人王光祿為完成高齡母親的心願,持土造長槍獵捕保育類動物被判三年半定讞,二○二一年被蔡英文總統特赦,但「免刑不免罪」,王光祿仍有罪但是不用入監。歷經三任檢察總長替王光祿提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昨天撤銷有罪判決,自為改判王光祿無罪確定,十一年訴訟之路畫下句點。

王光祿得知判決結果高興地表示「這次真正的無罪了」,他會上訴,就是要清清白白的一生,因原住民在自己的傳統領域裡,狩獵是沒有罪的,就像在自己家裡生活一樣,也只有這樣才能把狩獵文化傳下去,他很感謝律師和一路幫助他的朋友,讓他終於把背上的石頭給放下了。

律師團贊同最高法院願意深入了解原住民文化,勇於更正錯誤的判決,期盼未來透過修法,具體保障原住民族狩獵權利。

最高法院認為,槍砲條例自製獵槍規定,沒有「應以原住民文化所允許之方式製造」的限制,有罪確定判決未審酌原住民族早已使用外來的當代槍枝狩獵,而無自製獵槍的文化,也忽略釋字第八○三號解釋對於獵槍「安全性」的考量及要求,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身體權意旨。

另外,考量原住民族有權選擇自己族群生活方式,並享受科技帶來的進步,使用更為安全的狩獵工具,延續狩獵文化,且不是每位原住民皆懂得獵槍製造技術,也並非均有資力購買機床設備或委請他人製造,認為自製獵槍應包括「他製己用」、「自製他用」的情形。

最高法院指出,槍枝可否使用制式子彈,不是判斷自製獵槍與否的標準,王光祿持有土造長槍,非制式獵槍,亦是在原住民族地區拾得,屬於「他製己用」,雖未事先取得許可即獵殺動物,仍不適用槍砲條例刑罰規定;王獵獲的動物是供家人食用的非營利目的,屬於野生動物保育法除罪化範圍。

二○一三年王光祿因九旬罹病的母親吃不慣平地肉品,想吃傳統野味,拿拾得的土造長槍上山獵捕野生保育類動物台灣長鬃山羊、山羌,被檢方依違反槍砲罪、野保法起訴,法院判決三年六月定讞,原民團體群起聲援王光祿,掀起社會對於原住民狩獵文化的關注。

為此,前檢察總長顏大和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開庭審理後以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

二○二一年五月七日,大法官宣告法令有關獵槍部分違憲,但無法讓王光祿獲得救濟,當年的五月廿日,蔡總統考量王光祿狩獵是為供罹病的家人食用,狩獵自用也經大法官認為屬原住民傳統文化範疇,情可憫恕,首度行使總統赦免權特赦。

前檢察總長江惠民同年再為王光祿提非常上訴,不過最高法院指出,釋字第八○三號解釋認定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對於自製獵槍規範不足,不符原住民安全合法狩獵的要求,但未影響原確定判決的論斷,判決駁回。檢察總長邢泰釗上任後再提非常上訴,法院改判王光祿無罪確定。

原住民 布農族人 最高法院 檢察總長 江惠民 特赦 王光祿 邢泰釗 長鬃山羊 顏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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