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領助理費110萬 台南前議員曾順良認罪、繳回犯罪所得「獲緩刑」
台南市前議員曾順良被控以人頭擔任助理,向議會詐領改制後第1至2屆議員助理補助費等110萬元,檢方依涉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起訴曾順良及潘姓特助等10人,曾順良認罪且繳回犯罪所得,應執行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00萬元。
檢調調查,曾順良、潘姓特助、許姓女性特助、蕭姓女會計等人,自曾於2010年12月25日起至2014年12月24日止擔任第1屆直轄市台南市議會議員期間,不實虛報陳姓女子2人為公費助理,並浮報公費助理薪資,領取公費助理薪資或春節慰勞金等款項,除將薪資發放給公費助理外,其餘未實際發放款項即均挪為議員服務處水電、文具、餐費、油資等日常開支用,詐取金額共計107萬9000元。
此外,曾順良等人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8年12月24日止則擔任第2屆市議員期間,不實虛報陳女等3人為公費助理,並浮報公費助理薪資,領取公費助理薪資或春節慰勞金等款項,除將薪資發放給公費助理外,其餘未實際發放款項即均挪為服務處水電、文具、餐費、油資等日常開支用,詐取金額共計2萬8000元。
台南地院合議庭指出,曾順良等10人均坦承犯行,且有相關證人證詞、台南市議會第1屆、第2屆議員自聘公費助理名單及相關證據資料,認曾等人犯行均明確。
合議庭表示,曾順良參與地方公共事務多年,所得補助費均用以維持議員服務處運作,並非作為個人享樂或中飽私囊,依其挪用流向及犯罪情節,尚非惡性重大,顯難與單純以人頭助理詐領補助款以飽足私囊情節同視,且曾順良於偵查中也主動將所詐領款項全數繳回,可見坦承己非、積極彌補損害心態。
同時,考量曾順良該部分犯行情節、所生危害等犯罪情狀,認科以依貪汙治罪條例減輕後最低刑度3年6月,尚屬過重,情節尚堪憫恕,再依法酌量減輕其刑。
合議庭認曾順良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2罪,各處1年10月,均褫奪公權2年。應執行2年,褫奪公權2年,有期徒刑部分緩刑5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00萬元。其餘潘姓助理等9人分處1年11月至4月不等徒刑。
且考量曾等人均因一時短於思慮,罹此刑章,犯後均已坦承犯行,表現悔意,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以勵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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