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雄鄉代會前主席周榮茂涉嫌貪汙案 上訴二審被駁回
嘉義縣民雄鄉代會前主席周榮茂,被控任內涉嫌虛報或浮報購買茶葉、香腸禮盒等的數量及金額,向鄉代會不實請款核銷經費詐領121萬多元,一審依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周有期徒刑6年2個月,褫奪公權4年;周認為量刑過重提起上訴,台南高分院今天二審宣判,認為一審量刑適當,沒有所謂量刑過重情事加以駁回,全案可上訴。
周榮茂於被控任內虛報或浮報購買茶葉、香腸禮盒、外燴的數量及金額,在2015年至2021年間,共28次向民雄鄉代會不實請款核銷經費,詐領121萬多元,嘉義地方法院依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周有期徒刑6年2個月,褫奪公權4年;周對判決結果不服,上訴二審,今天被駁回。
周上訴理由包括詐取財物金額僅數千元至10萬元以內,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均大同小異,原審量刑未說明以金額細微差距給與1個月至數個月疊加,他於偵查中已羈押4個月,並坦承犯罪、繳回所得,值得寬以較低刑度,原判決量刑似有過苛。周擔任主席任內有許多作為,現年已65歲,請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讓他早日出獄,以照顧家人。
合議庭法官調查,周所犯罪數共28罪,均犯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0條、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4條、第216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原判決於各罪中,就被告詐得金額5萬元以下的,已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此部分已無情輕法重之情。
合議庭法官審酌周犯罪情節,認依社會一般觀念及法律情感,有可憫恕之處,原判決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已無量刑過苛之情。周提起上訴,主張原判決量刑過苛,請求再減刑並從輕量刑,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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