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在主管面前承認性侵女子…法官見一事起疑判無罪
彰化縣林姓男子從事保險工作,前年邀約女子到住處喝酒,雙方發生性關係,女子事後指控林男性侵,還稱被林男性侵期間,有要求林男戴套,林男出門拿保險套後,又返回住處性侵,甚至提出林男在公司主管面前承認性侵女子的錄音檔,但林男否認犯案,一、二審都認為,此案不論女子證述,或是林男在公司主管自白錄音,都有疑義,認證據不足,判決無罪。
判決指出,林男與一名女子是朋友關係,女子指控前年4月9日她到林男住處喝酒,後來被林男抓到床上欲性侵,林男脫掉她的褲子、內褲,她在過程中反抗,要推開林男都失敗,後來說「沒戴套很危險」,林才離開租屋處去拿保險套,但林男把她的外褲、內褲拿走,所以她無法逃離,林男返回該處後,戴好保險套性侵得逞。
女子還提供林男在同年月27日,林男在公司主管、同事面前,坦承有性侵女子的錄音檔,證明林男已坦認犯行。
林男到案後否認犯行,強調二人是合意發生性行為,會在公司主管面前承認有違反女子意願,主要是擔心女子若一直到公司「亂」,他的工作會不保,但仍被檢方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
彰化地院認為,女子在偵查、審理階段,描述遭性侵過程大致相同,不過過程與常情有異,既然林男在性侵期間,有外出拿保險套,至少4分鐘時間,當時女子也證稱,手機就在沙發上,林男租屋處位於大馬路旁,房間位於大馬路旁的第一間,雖然褲子被林男拿走,但租屋處定有其他物品可以遮掩下體,向外界求助,但女子卻未做,與常情不符。
彰化地院也發現,林男的錄音自白是前一天女子與林男視訊超過6小時的結果,視訊期間,女子還有要求林男要提到有她有掙扎、被強迫等細節,當時林男還有回應「你這樣講,就好像是我們兩個設定好的」,加上女子在案發後,與林男的對話過程正常,甚至還有聊及想吃什麼的話題,認為此案的證據有疑,無法形成有罪心證,判林男無罪。
檢方上訴台中高分院,認為此案一審陷入「完美被害人」迷思,以被害人為何沒有採取最好的脫困方式,來質疑被害人的證詞可信度,請求撤銷改判。
二審審理後認為,此案除了被害女子的證述外,其他證人的證述,並不足以作為補強證據,一審的審理已逐一針對相關疑點釐清,判決無速斷之處,此案檢方提供事證,尚無法讓合議庭形成有罪心證,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宣判,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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