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以「違反意願」定義性騷 性平三法規範不足…民團:恐二次傷害
Metoo浪潮促成政府火速修法,但法條規範不足,恐再度出現檢討被害人、受害者不敢申訴等狀況!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王玥好6日舉例說,法律仍以「違反意願」為性騷擾定義,恐使受害者再度被檢討。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副執行長李明洳呼籲,政府應進行案件統計與資料分析,認真看待議題。
性騷案增加三倍
勵馨基金會副執行長王淑芬指出,性騷擾的申訴案件從2018年的581件到2022年的1515件,成長至3倍左右,其實去年的Metoo風潮也不是空穴來風。她說,這些數據不代表性騷擾問題變嚴重,反而是顯示民眾更有意識。
她指出,就勵馨基金會接到的相關案件申訴來看,將近9成求助者還是女性,但也可以看到有1成6的男性求助。王淑芬表示,受害者面臨複雜的狀況,有47%需要法律諮詢、27%有心理諮商需求,也有14%進入到社工陪伴服務。
應有創傷知情環境
王淑芬認為,針對受害者服務,第一、所有調查過應有「創傷知情」的環境,使受害者不會因為不被理解,而出現二次創傷;第二、社工服務應以「受害者為主體」;第三、面對加害者也應有修復與輔導措施,降低再次發生的風險。
李明洳認為,法院可以審訊過程中,要保障公共利益與名譽權,足夠謹慎處理這些案件,才能使被害者願意走到申訴的管道;且為了防治性暴力再度發生,也應對相關案件進行蒐集資料,並進行統計建置等,才有辦法常態性的去看到問題,以建立能保障民眾的制度。
新法仍有改善空間
勵馨基金會指出,目前職場性騷擾受害者服務,僅規範500人以上雇主須提供至少兩次心理諮商但其餘資源建置、相關預算是否到位,卻未被關注。王玥好指出,但多數企業是10人以下的小組織,難以提供足夠的協助,很多時候雇主成為「校長兼摃鐘」的角色,盼政府能夠針對小企業提供更多支援,完善性騷擾受害者的支持系統。
她也表示,修法後的《性騷擾防治法》仍以「違反意願」作為性騷擾的主要定義,恐怕再度陷入到檢討被害人的狀況,建議應以「未經同意」取代「違反意願」,讓性騷擾的問題回歸到行為人。王玥好也呼籲,修法建置「性騷擾案件調查專業人才庫」,應擴大培訓,並訂定汰換不適任者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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