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6300萬官司不妙…竟以「這理由」聲請法官迴避 遭打臉了
國民黨前立委林益世收受爐渣業者6300萬元,施壓公營事業人員,更一審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判4年10月徒刑,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採「實質影響力」說,撤銷發回更審;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原定1日下午2點20分開庭,但林益世聲請法官迴避,庭期取消。高院評議後,駁回聲請。
林益世2010年擔任立委及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協助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獲得爐下渣原料轉售及承購中聯公司的轉爐石合約,事後收下陳給的6300萬元,一審認定林的行為與立委職務無關,不構成貪汙,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判5年6月徒刑。
二審認定林益世在立委兼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任內,對中鋼和中聯的人事、財務與業務執行有實質影響力,卻濫用職權干預營運政策、促成地勇公司爭取合約後收下賄款,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認定林違背職務收賄,依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林12年徒刑,但判決被最高法院撤銷。
更一審則以林向中鋼、中聯等民營企業高層請託、施壓,非立委法定職務權限,也非職務密接關聯行為,不算公務員收賄等罪的「職務上之行為」,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判4年10月徒刑。
林益世案衍生出民意代表「收錢喬事」是否屬於貪汙的法律爭議,最高法院承審庭提案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最終採附加「形式上有公務活動性質」條件的實質影響力說,並將更一審判決撤銷發回。
更二審審理期間,林益世以最高法院判決及貪汙治罪條例規定、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的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不受理。
更二審合議庭由審判長吳淑惠、受命法官吳祚丞、陪席法官張明道組成,原定3月1日下午2點20分於高院刑事第23法庭開庭,但林益世聲請法官迴避,而取消庭期。
高評議後,裁定駁回林益世聲請。
立法委員黃國昌周一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舉林益世案批評,指從2012年起訴迄今還沒確定,傷害公平正義爽到誰?
【中央社 台北6日電】
前立委林益世涉收受地勇公司6300萬元案,更一審判刑4年10月,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林益世認為高院更二審審案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高院另組合議庭調查後,予以駁回。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指出,本件林益世被控貪污案件,是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發回意旨是依據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的法律見解(關於職務上行為及圖利罪的法律解釋);林益世認為該裁定所持見解有違反罪刑法定等違憲情形,林益世已聲請憲法審查,但經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高院指出,更二審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中諭知「目前合議庭並無規劃聲請憲法解釋」,林益世為此,主張合議庭的審判長吳淑惠及受命法官吳祚丞執行審判職務恐生偏頗之虞。
高院指出,合議庭未聲請憲法解釋,是依其合理確信,不認為所適用的法律或裁判見解有牴觸憲法疑慮情形,因此不能以合議庭未聲請憲法法庭審查,即認有偏頗之虞。
高院指出,林益世並未舉出合議庭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的具體原因,因此聲請無理由,予以駁回。可抗告。
全案起於,林益世被控在立委任內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鋼與其子公司的廢爐渣契約,收受地勇負責人陳啟祥新台幣、美元,總額約6300萬元;林益世另涉於行政院秘書長任內向陳啟祥索賄8300萬元未遂,另有158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就收賄6300萬元部分,不認定構成貪污,依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恐嚇得利罪判處林益世5年6月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就收賄6300萬元部分,改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論處,判處林益世12年徒刑。
最高法院把收賄6300萬元部分發回高院更審,另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判刑林益世2年定讞;林益世被控索賄8300萬元、洗錢部分,歷審均判決無罪確定。
高院更一審就林益世收賄6300萬元部分,認為林益世請託經濟部施壓中鋼等國營企業,非屬立委職權行為,無職務實質影響,不具有職務密接關連性,不構成貪污,僅以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恐嚇得利罪論處,並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減刑,判刑4年10月。檢察官不服提上訴。
由於歷審對於林益世請託經濟部施壓中鋼等國營企業,是否構成職務上行為的見解不同,最高法院承審庭認為有統一法律見解必要,提案刑事大法庭審理。大法庭認定,民代受託於議場外關說、施壓是運用職務影響力,如形式上具公務活動性質,已符合貪污罪的職務上行為。
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判決有違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對於林益世的影響力來源,是運用其職權關係所致,或是豐沛的地方勢力與政黨關係,因事實與理由互相歧異,導致適用法則不當、理由矛盾、調查未盡及理由欠備,因此撤銷原判,發回更審,案件由高院更二審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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