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視抵抗!6旬工人侵犯9歲女童 一審判賠40萬
62歲林姓外牆磁磚修補工人2021年2月間到桃園市蘆竹區某社區工作,見9歲國小女童搭電梯返家竟強邀她上樓頂看風景,不顧女童掙扎強行抱住並趁機將手伸進內褲亂摸,女童脫困後立刻向警衛求助並報案,桃園地院一審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林男徒刑3年2月;女童及家長提訴求償60萬元, 地院民事庭審理後,再判林男須賠償40萬元,可上訴。
女童家長主張,被告林男因從事桃園市蘆竹區某社區外牆磁磚修補工程,於2021年2月5日上午10點27分在該社區電梯內偶遇,女童與他同行至頂樓。女童在頂樓登高觀覽風景之際,林男以擔心女童失衡跌落為由趨前貼抱,先後以間隔內褲及伸手入內褲等方式,觸摸女童臀部及陰部,女童察覺有異出言制止、揮手掙扎,林竟單手抓握女童手腕,無視對方抗拒,強行觸摸女童陰部,待女童央求離去才罷手。
刑事部分,桃園地院2022年10月間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林男徒刑3年2月;林男不服上訴,高等法院去年7月間變更一審判決法條,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重判有期徒刑7年6月,全案仍在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
林男則以他沒有對女童強制猥褻,雖然一、二審皆判決認為他有罪,但他上訴最高法院,並以女童於偵審過程中的供述內容前後不一,說她被摸後聽到後面有解皮帶聲響、還說他有露生殖器、被摸之後她有用手擋,卻掙扎不開經要求才放開、從後方伸進內褲摸之際沒有用手擋、於高院又供稱摸她內外陰部將手伸進陰道有挖很多下的動作,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法官審理認為,女童自警詢至二審刑事庭審理的證述內容,就當日至頂樓後,被告林男將手伸入其內褲內撫摸陰部的主要侵權事實,始終證述如一,若非親身經歷,實難在經歷4次刑事程序訊問仍能詳細描述相關情節,被告確有對原告做出觸摸陰部的行為,而屬故意侵權行為已堪認定。
法官審酌,原告目前就讀國民小學,被告國中畢業、名下有股利所得一筆,參酌本件侵權行為發生始末、被告加害程度與原告受害狀況、兩造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就本件侵權行為主張精神上受有損害而請求精神慰撫金40萬元為適當,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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