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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警放水賭博業者逃取締 高雄高分院更三審判決出爐
高雄李姓男子經營投資13間涉賭電子遊藝場,因2011年多間遭取締損失慘重,李男起歹念行賄數警放水,其中,鳳山警分局巫姓警員於2012年8月至2015年5月止,每月利用輪休日收賄2至3萬元,一審被判應執行刑17年,巫不服第三度上訴至最高法院,判決發回高雄高分院更三審,改判應執行刑8年。
判決指出,李男與胡姓配偶經營含不法賭博機台的電子遊藝場,並長期對各電子遊藝場地點所在轄區員警行賄,藉此免遭員警取締賭博犯行,或事前獲悉臨檢消息。
李男指出,在2011年某次獅子會餐會時,結識文山派出所巫姓警員,當時有意向巫行賄遭到拒絕,隔年再次於餐會上巧遇巫男,巫提及離婚近況且經濟不佳,李男自始央請巫男協助關照文山所轄區3間電子遊藝場,提早告知他臨檢查緝訊息,並約定於每月第1個周日,交付2萬元。
經查,巫男於2012年8月至2012年10月年間,每月1次與李男會面,收賄2萬元,但自2012年11月起,再增一間電子遊藝場,改賄款3萬元,直至2013年2月,該新增電子遊藝場遭查緝,才又改回每月2萬元,且改為半年1次收賄,總計收賄多達29次約84萬元。
不過,巫男否認行賄,辯稱自己並非管區業務承辦人,不知何時會臨檢,也無能力影響臨檢結果。而巫的辯護人也指稱,李男記帳的桌曆,內容無從推論李、巫真有會面交付賄款,且兩人間無通聯內容證實聯繫,雙方也無深交情誼欠缺動機,悖於常理。
但法院審酌各項證據,認定巫男確實多次與李男在吉同橋或特定咖啡店見面,並有不當金錢交易,不過,法院調閱巫男執勤紀錄,李男所記載25次收賄,因證據不足,依法諭知無罪,僅4次巫男收賄為輪休日,且事證明確可論罪科刑,因此改判應執行刑8年,併宣告褫奪公權3年,以資懲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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