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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樓鄰居長期積怨 門前大打出手「互告法庭繼續吵」…法官通通判刑
桃園一名簡姓男子及柳姓男子為上下樓鄰居,雙方因居住問題長期起糾紛,積怨已久,日前上午2人竟在家門前大打出手,簡男甚至持板手毆打柳男的頭胸。事後雙方氣得互告,連開庭時還在吵架,更別說是和解,最終2人皆依犯傷害罪處3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
判決書指出,簡男及柳男長期感情不睦,前年10月25日上午,2人又在家門前吵架,進而引發肢體衝突,柳男先是徒手推擠拉扯簡男,並毆打他的左肩,隨後簡男為了反擊,在雙方推擠拉扯時手持一支金屬製的T型扳手,猛敲柳男的頭部、胸部,造成柳男頭部鈍傷、胸部挫傷,簡男則左側肩膀挫瘀傷、右側手部擦傷。
事後雙方互告,開庭時2人皆矢口否認傷害犯行,簡男辯稱「我拿金屬製T型扳手是為了防身,我沒有主動攻擊柳男,是他往我身上撲並環抱住我,我就會掙扎,可能是這樣去敲到他的頭」;柳男則辯稱「我沒有打簡男的左肩膀,是他持鐵器朝我頭部毆打,我無力反擊」。
但法官認為,簡男手持的金屬T型扳手長約28公分、質地堅硬且具有相當重量,過程中2人激烈扭打,簡男已預見扳手可能會造成柳男受傷,但仍心生不滿而未考顧後果,可知簡男對於行為可能造成他人受傷並未違反本意,主觀上具有傷害之不確定故意。而柳男在扭打過程造成簡男傷痕,並非如他所辯是單純一方挨打、毫無動手及反擊,雙方因細故積怨甚深,衡情彼此有來有往、相互推擠拉扯的機率極高。
因此法官審酌,2人是上下樓鄰居,竟不思以理性、平和方式處理糾紛,反出手推擠拉扯、進而相互傷害,考量被告2人犯後均否認犯行,始終指謫對方,毫無反省自己的不當行為,難認有悔悟之意,犯後態度非佳,簡男雖有調解意願,但柳男堅持拒絕,最終2人依犯刑法傷害罪各處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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