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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憋尿不給查毒…強插導尿管採尿違憲 司法院通過修正草案
憲法法庭前年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強制採尿規定違憲,司法院今通過修正草案,明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調查及蒐證處分所應踐行的正當法律程序;司法院表示,草案將盡速函請行政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陳姓男子10年前吸毒遭妻子舉報,為不讓警察採尿,他憋尿9小時,被警察押到醫院插導尿管採尿,結果驗出有吸食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的陽性反應,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認為刑事訴訟法強制採尿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大法官解釋。
憲法法庭認為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強制採尿規定,不符合正當法律原則,牴觸憲法保障資訊隱私權、免於身心受害的身體權,判決違憲並要求機關在2年內修法,否則條文失效。
司法院今召開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重點包括為使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強制處分的救濟程序更周延,明定不是因過失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處分期間者,可以準用相關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另外,為完善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調查及蒐證的必要處分應踐行的程序,參酌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明定對於可能損害身體健康及人性尊嚴的非侵入方式強制採尿處分,以報請檢察官核發許可書為原則,急迫情形逕行採取為例外,並增訂逕行採取處分的事後審查程序,兼顧有效取證及人權保障。
司法院指出,修正條文也明定許可書應記載事項、送交對象及逾期的效果,並為保障受採取人的權益,明定對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逕行採取處分的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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