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警網搜追焦照、調監視器 大重機騎士「卡普」過彎下場慘了
新北市警方前年網路巡邏發現多張追焦照,再調閱監視器畫面確認一輛紅牌重型機車8小時內多次「卡普」快速過彎,騎士以護膝磨地發出火花,依法開罰陳姓車主,吊扣牌照半年,陳不服提行政訴訟,一審判決陳敗訴,案件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全案確定。
新北市警局新店分局坪林分駐所警員2022年8月14日網路巡邏,發現臉書「北宜公路(追焦照.路況回報)」社團成員發布多張照片,調閱沿線路口監視器畫面,確認其中一輛重機當天上午6時19分至下午3時10分不斷來回北宜公路,且騎士多次將身體側掛在車體一側,以「卡普」方式快速過彎,並以護膝著地發出火花。
警方認為騎士危險駕車,依法舉發處罰陳姓車主,吊扣牌照6個月,陳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罰單事由是危險駕駛,卻無照片可舉證,其中一張生活照中,機車行駛在車道上無壓線、無競速、無超車,更無影響到其他用路人,何來危險駕駛?
陳認為,如果以騎乘姿勢來說,法規上沒有說不能用外掛姿勢過彎,也沒有要求如何過彎,他不清楚照片哪來的,但以1張生活照片舉發,「我感到不服」。
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為除了追焦照外,仍有監視器影像佐證,就側掛、過彎磨膝的駕駛方式,是屬機車賽道常見的競速過彎方式,但不是正常的駕駛姿勢,若以此方式行駛於一般道路,危險性不亞於「蛇行」,認定處分沒有違誤,判決陳敗訴。
陳不服提上訴,警用監視器畫面只有在維護治安、預防犯罪才能允許使用, 不適合用來做違規舉發的佐證,警察僅憑監視器、網路社群的追焦照片舉發,侵犯個人資料保護法。
北高行二審指出,陳容許騎士在公共道路上騎車,已自行將資訊揭露於眾,不屬於資訊自主或隱私權保障的範疇,員警執行網路巡邏勤務、發現追焦照片時,已取得間接識別機車所有人的資料,再以監視畫面補強佐證,沒有濫用陳個資而侵害隱私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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