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儀公司人員布置喪家會場偷拍少女洗澡 判刑6月
從事禮儀工作的林姓男子替人治喪,趁喪家小孩子洗澡時,以手機攝錄少女的身體隱私部位,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起訴;台北地院審理,判林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可上訴。
35歲的林姓男子2023年6月18日在台北市文山區接辦客戶家治喪事宜,於喪家住處布置會場,他發現客戶家中一名少女在洗澡,萌生犯意。
檢察官指控,凌晨1時許林以手機攝錄少女洗澡的影像,被害人發覺有異,向母親反映,母女報警處理,檢方偵查將林起訴,法院審理時,林坦認認罪。
判決書指出,林為了滿足私慾,趁少女洗澡未及注意時,以手機拍攝其性影像,侵害少女的隱私權;林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考量林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情狀,依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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