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確診妻女 愛家上士被記2大過 高高行判決逆轉
陸軍步兵第117旅砲兵營部連李姓上士,前年10月支援137旅編成任務期間,因妻女確診需人照顧請假1.5天,孰料,妻女尚未痊癒,李男疑確診又腰傷,遲至12天後才收假返營,被軍方記大過2次。李男不服,提訴願遭駁回,轉向高雄高等法院提行政訴訟獲逆轉,訴願決定和原處分均撤銷。
高高行判決指出,前年10月13日,李男獲知妻女確診,因女兒未滿12歲,需家長照顧,李男辦理家庭照顧假1.5天,離營時李男還告知人事官不可能只休這幾天,第一時間恐無法返營;當下,人事官回覆可將佐證傳來補請假。
不過,當李男將確診居家隔離證明書以LINE傳予蕭姓人事官,經過3、4天,李男皆未收到軍方任何通知,自認長官准假而未返營。孰料,於10月27日欲收假返營時,李男因急性腰扭傷,痛得無法站立,經就診醫生建議,需戴護具並復健,以致無法返營。
李男表示,11月10日向自身單位組長林勝堯致電,表達身體不適且有確診可能,當下林勝堯請李男做快篩,結果呈陽性,因此,李男請組長代為請假,組長僅回說「好,知道了」卻未告知請假結果,當李男因身體好轉,11月14日後返營後才知,請假證明文件不被接受,如今連補辦手續,也不被允許。
軍方表示,李男僅以LINE傳訊人事官告假,且被動等待詢問,以致未完成請假補辦程序,而11月14日歸營後,未能立即提供相關確診證明、就醫紀錄等,補辦請假程序,逾假20餘日確為事實,符合「無正當事由逾假」要件。
「李男行為已造成部隊人事紀律被破壞」,軍方認為,李男軍中服役年資已逾10年,身為資深幹部,竟無正當理由長達20餘日未返營收假,並將自身違失推託單位幹部在其逾假期間未加以詢問,事後不具悔意,經懲罰人事評議會審議記大過2次,應屬合理懲罰。
經高高行調查,李男請假離營後,因照護確診家屬,而延展請假,故自10月17日至27日止非屬逾假,但人評會卻基於錯誤事實認定違法,誤以懲罰法第15條第14款、軍風紀規定第29條第1款「言行不檢」為處罰依據,且訴願決定未予糾正,因此,法院認李男訴請撤銷,為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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