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收受遠雄賄賂 前新北城鄉局科長判撤職確定
前新北市城鄉發展局科長海治平被控收受遠雄集團賄賂及招待旅遊食宿,涉嫌貪污等罪,刑事部分一審判刑4年10月。懲戒法院一審判決海治平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二審駁回上訴確定。
新北市政府移送指出,海治平擔任城鄉發展局計畫審議科科長期間,涉嫌收受遠雄集團賄賂及招待旅遊食宿等不正利益後,利用科長職權,於民國101年7月26日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新莊安泰段開發案時,主張有利遠雄集團的發言,以踐履允諾協助遠雄集團的特定行為。
台北地檢署於106年10月31日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起訴海治平,台北地方法院於111年10月間判處海治平有期徒刑4年10月,褫奪公權3年。海男上訴後,目前正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新北市政府則將海男記一大過,並停職移送懲戒。
懲戒法院認為,海治平嚴重違背清廉義務,加深國民對於政商舞弊的負面印象,嚴重敗壞官箴,違失情節重大,判決海治平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二審駁回海治平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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