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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要拍與15歲女友性愛片 新北男挨告願賠100萬 法院這樣判
新北市葉姓男子2年前與15歲女子交往為女朋友,卻不顧小女友反對,三度於發生性行為時,堅持以手機拍攝二人性愛畫面,新北地院日前依違反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及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判刑3年8月;另得易服社會勞動的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10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葉姓男子於2022年8月與年僅15歲女子交往後成為男女朋友,於2022年8月至10月間,三度與小女友在葉男新北市住處發生性行為,雖未違反小女友意願,但葉男每次都持不顧小女友出言反對,堅持以手機拍攝二人的性愛畫面,小女友母親事後得知怒報警提告。
葉男到案後,在警詢及檢方偵訊及法院審理期間,均坦承犯行,但堅稱並未違反小女友意願。新北地院檢視葉男三度與小女友發生性行為的影片,確認小女友在葉所拍攝的影片中,確實有說「我不要拍」、「我不喜歡被拍」並均以雙手遮臉,雖二人發生性行為未違反小女友意願,但拍攝性愛影片卻是明顯未經同意。
新北地院考量葉男事後願賠償100萬元與受害小女友及家屬達成和解,且已依約履行,日前依違反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及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判刑3年8月;另得易服社會勞動的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10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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