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氾濫卻都輕判 高檢署不忍了:從重量刑才符合國民法感情
國內詐欺案近年遽增,但外界詬病法院「輕判」,為了促進妥適,台灣高等檢察署今邀集一、二審檢察機關、調查局、刑事警察局共同討論更新量刑因子、加強蒐集量刑資料、案件偵結求刑、公訴科刑調查辯論及上訴等精進作為,決議具體作法,力促電信網路詐欺案能妥適量刑。
高檢署組成的量刑小組決議從警詢調查階段開始,即加強蒐集刑法第57條「刑罰之酌量」的科刑資料,並於偵查階段,由檢察官持續加強蒐集。
針對刑法第302條、第302條之1的柬埔寨式控車手段、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跨境詐欺、高被害總金額、犯罪行為對被害人造成嚴重影響(如造成被害人輕生、罹患憂鬱症等嚴重身心損害)、利用工作或專業知識(例如法律專業人士、銀行或軟體工程師)、相同或類似的前案尚未判決確定即又再犯、擔任角色為首腦(金主、機房、水房負責人)、重要幹部、話務系統商、電腦手、工程師、軟體設計師、機手(二、三線)、車手頭、控車手、收水人員等於犯罪有重要角色者,案件偵結時,檢察官建請法院依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18點規定,參考「量刑趨勢建議系統」,審酌焦點團體對於各犯罪類型所建議的量刑因子及刑度區間,再考量上述加重事由,從重量刑,以契合社會的法律感情。
公訴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4項規定,就刑法第57條科刑資料指出證明的方法,例如關於被告經濟狀況的證明文件、與被害人的和解書等,並就應予加重的量刑因子,在科刑調查及科刑辯論時,促請法院參考「量刑趨勢建議系統」等,並考量加重事由,充分評價後妥適量刑。
檢察官如認具體個案法院判決的量刑或定執行刑不當,有上訴必要,以該案公訴量刑辯論表示的具體意見為基礎,參酌高檢署提供的例稿提起上訴。
另外,執行檢察官如認個案有「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事由,在被告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時,依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辦理;於被告聲請易科罰金時,參考該等規定精神辦理。
高檢署除督促所屬檢察機關共同促進電信網路詐欺案件妥適量刑,也重視電信詐欺案件罪贓返還計畫,促被告與被害人調解,以減少被害人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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