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縣前工務處長涉收廠商賄款 桃地院認證據不足、一審無罪
新竹縣政府前工務處長林鶴斯,涉嫌收受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負責人陳明正、合夥人張綵宸賄賂,協助不法取得標案。桃園地方法院今天認定全案證據不足,3人均無罪,可上訴。
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林鶴斯在擔任新竹縣政府工務處技正期間,負責協助當時的處長督辦該處養護科業務,陳明正是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張綵宸則是合夥人。
判決書指出,陳明正、張綵宸為得標新竹縣政府工務處辦理的「107年度新竹縣轄內農路、村里道路及人行天橋等橋梁基本資料建置及安全檢測評估案」採購案,由張綵宸在民國107年3月2日到林鶴斯辦公室進行安排。
判決書指出,兩人約定好由林鶴斯挑選與萬喬豐公司同具學術背景的人擔任該標案的採購評選委員,協助萬喬豐公司得標,林鶴斯也提供應為秘密的「採購評選委員會外聘委員建議名單」給張綵宸閱覽。
判決書指出,林鶴斯以鉛筆打勾註記張綵宸指定的2名委員後,放回綜簽公文、陳核,讓被勾選人擔任評選委員,評選結果也由萬喬豐公司得標;張綵宸則將新台幣15萬元放到林鶴斯車輛駕駛座後方完成賄款交付。
判決書指出,張綵宸雖自白犯罪事實,但對於與陳明正、林鶴斯的相關犯意聯絡等前後供述不一,也與客觀事證不相符;且依據公文流程時間紀錄及相關簽核人員證述,均無法認定林鶴斯是利用原簽及綜簽間的陳核空檔抽出外聘委員名單。
判決書指出,本案除了無證據可認定名單上的鉛筆註記確為林鶴斯所為外,新竹縣政府的業務承辦單位也有從委員名單中建議人選供決定權人參考的慣例,而本案圈選評選委員並非林鶴斯的職責,決定權人也是從建議人選中隨機勾選,林鶴斯並無干預空間。
判決書指出,上述證據難以認定3人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罪、不具公務員身分而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因此均判處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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