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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酒駕同車女乘客也被罰 逾期未繳接到通知後繳清
台南市52歲宋姓女子前年7月間搭乘友人駕車,行經東區中華路一段遭員警攔查,因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標準,宋女為滿18歲同車乘客,遭台南市交通局裁處罰鍰1萬5000元,但她逾期未繳納。經交通局移送行政執行署台南分署強制執行,宋女蔡姓友人今天代為繳清。
台南分署表示,執行人員於今年1月16日收案後,立即核發自動繳納通知書,宋女接到通知後委託蔡姓友人於1月26日到場了解罰單內容,蔡表示宋女是在夜市擺攤賣衣服為生,白天都在補眠,很多信件都在信箱放著,因快過年,去整理信箱才發現這張通知書,會把罰單內容告訴她,如果沒有問題,就會來繳。
今天上午蔡再到台南分署稱,宋女表示確有此事,但不知道酒駕同車乘客也會受罰,執行人員告知裁罰依據後,當場代宋女繳清罰鍰。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0.05以上,年滿18歲同車乘客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但年滿70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乘客,不在此限。汽機車駕駛人如飲酒過後,請同車乘客提醒駕駛人切勿酒後開車,並拒絕搭乘,以免受罰。
臺南分署呼籲,用路人應遵守交通安全規則並按時繳納各項稅費罰鍰,如果不慎違規或一時遺漏,亦應於繳納期限屆滿前自行繳納交通罰鍰及費用,切勿心存僥倖。
※ 提醒您:禁止酒駕,飲酒過量,有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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