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瑪莎拉蒂販毒!被沒收9687萬元質疑違憲 大法官這樣說
黃偉凱、紀怡慧夫婦製造甲基安非他命,還開著黑色瑪莎拉蒂賣毒,其中紀女被依製造第二級毒品罪遭判刑7年8月,犯罪所得400萬元沒收,並擴大沒收夫妻倆9287萬元,為毒品「擴大沒收」新制施行以來最高金額。紀女主張刑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侵害她財產權,聲請法規範解釋,憲法法庭今判合憲,但法院不得僅以被告無法說明、證明財產合法來源,就認定是其他違法行為所得。
憲法法庭指出,訴訟中充分應確保被告聲請調查證據和辯論的權利,保障法院公平審判。
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明定「...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二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
黃姓夫妻覬覦暴利,2013年上網學用感冒藥在家製作安毒的方法,2017年起陸續聯繫藥商及藥房蒐集、購買感冒藥及製毒工具,並與萬姓買家交易安毒。新北市刑大接獲情資,逮捕萬的藥腳再溯源,橋頭地檢署指揮警方搜索黃家兩處透天厝,在夾層起獲9687萬現金和毒品、槍枝及製毒工具。
紀怡慧2019年3月15日被警方查獲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還沒增訂「擴大沒收」規定,案件一審判決日為2021年5月31日,新條文已生效。紀女主張立法者無視沒收應採「從舊從輕」、「不溯及既往」原則,明顯牴觸憲法禁止法律溯及既往、比例、罪刑明確性原則,侵害財產權。
紀女也主張沒收在修法前被認為是從刑,新制卻認為沒收犯罪所得是準不當得利的衡平措施,顯然不當。她也認為「擴大沒收」制度違反無罪推定、罪證有疑利歸被告等原則,不符合法治國要求。
憲法法庭今認定毒危條例無涉罪刑法定原則、罪責原則及無罪推定原則,相關規定所稱「其他違法行為」是指刑事違法行為,爭議條文並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憲法公平審判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第16條保障訴訟權意旨。
至於「有事實足以證明」一詞,憲法法庭認為應由檢察官負舉證之責;法院綜合一切事證,經蓋然性權衡判斷,認定行為人所得支配犯罪所得以外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高度可能性是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即可。但,法院不可以只以被告無法說明或證明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的合法來源,就認定屬其他違法行為所得。
憲法法庭指出,立法者參酌國際公約精神,毒危條例允許國家剝奪犯罪所得,除了可以回復合法的財產秩序外,也可以防止被告將不法所得再投入到毒品或其他犯罪當中,因此也具有預防未來犯罪的作用,而不是用來處罰行為人的措施。
就刑法規定部分,憲法法庭認為不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信賴保護原則,另外憲法法庭也駁回裁判憲法審查聲請。
※ 珍愛生命,向毒品說 NO!毒品危害防制諮詢專線 0800-770-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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