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歲狠父虐打1歲兒腦傷癱瘓嫌判太重 小孩治療復健月花5萬全民埋單
吳姓男子因從事網路拍賣生意而作息不穩定,不滿1歲兒子哭鬧、摔東西,前年連續多次拿塑膠棍狂毆兒子頭部,導致腦傷癱瘓、發展遲緩,被判定為中度身心障礙,最高法院依對於未滿18歲之人凌虐致重傷罪判刑8年10月定讞。
吳被羈押於看守所期間,妻子生下第二胎還與另一名吳姓男子同居,兩人也聯手虐死剛出生1個月的小兒子,被地檢署羈押。
吳(23歲)與妻子(20歲)2021年9月生下兒子,他2022年8月開始不滿兒子哭鬧、丟摔東西,影響自己休息,便以每周一次的頻率,在高雄市租屋處拿塑膠棍鞭打兒子大腿等處,且當兒子大聲尖叫時,吳情緒失控還會打兒子頭部,導致頭、臉、胸腹部、四肢多處瘀傷。
吳2022年11月10日晚間再度拿塑膠棍毆打兒子頭部和大腿,導致顱內出血、顱骨骨折、雙眼視網膜出血,妻子發現狀況有異送醫急救,醫院通報社會局,並報警處理。
吳的兒子因腦傷而半身癱瘓、全面性發展遲緩,必須長期接受治療,後續可能長期臥床、生活無法自理,被判定為中度身心障礙,醫院通報社會局,並報警處理。
一審認為吳的兒子毫無自我保護及說話能力,以哭鬧表達情緒是常態自然反應,吳身為父親,不思耐心教養,僅因兒子哭鬧,便長達3個多月每周持塑膠棍毆打男童,造成重傷害,符合凌虐定義,依重傷害罪判刑,依對於未滿18歲之人凌虐致重傷罪判8年10月徒刑。
吳上訴認為一審量刑過重,且他案發時年僅23歲,工作不穩定,家中經濟負擔重,但因長時間照顧兒子且要工作負擔家中經濟,又因兒子吵鬧才會情緒失控,他從小在家暴環境中成長,認為教育方式只有體罰一途,他並非以凌虐弱小為樂。
二審指出,依高雄市政府陳述意見指出,吳和妻子從未帶兒子打過預防針,也不願意接受社會局協助,再者男嬰長期受虐,如今治療和生活費用均由市府支付,月花費高達5萬元以上,且復健、看護之路遙遙無期,吳和妻子也從未支付費用,更未關心兒子的生活細節。
二審不採信吳的上訴主張,認為一審量刑並未過重,而駁回吳的上訴;案件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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