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疏不當致滅村 台南水保署國賠另付慰撫金
莫拉克颱風二○○九年侵台,造成高雄桃源區拉庫斯溪上游大量土石崩落,居民認為當年水土保持局台南分局(現為台南水保署)未盡責清疏,導致二○一二年復興里下部落因連日大雨遭土石掩埋,訴請國賠;高雄高分院除認定台南水保署需負國賠責任,另就原住民文化權為憲法保障基本權為由,判台南水保署應另給付提告村民精神慰撫金各廿萬元。
判決指出,二○○九年八月莫拉克颱風襲台後,台南水保署未妥適處理堆置在拉庫斯溪清疏所生四五六四七立方米砂石,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拉庫斯溪二期第一工區清疏工程作變更設計重新開工時,該署未確實監督高雄市桃源區公所辦理執行業務,二○一二年六月十日起連降大雨,大量土石從上游順流崩落,造成大水夾帶大量土石淹沒下方河畔部落。
高雄地院依國賠法,判台南水保署連帶負國家賠償責任,應給付其中十一人財產損失,但駁回田姓等人訴請精神慰撫金部分;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高雄高分院。
高雄高分院昨維持一審部分判決,台南水保署應負國賠責任,但就田姓等人敗訴部分做出更審判決;合議庭認為,拉庫斯溪下方受災區為布農族部落,依布農族習慣,家族成員同居於一家屋,共同工作、生活,細究當年布農族人住家、土地遭沖毀無法回復,因而被迫遷村,遠離慣有家族傳統領域。
這場天災人禍,造成當地布農族人參與原文化生活權利,產生莫大阻礙,導致文化與習俗將因脫離原鄉環境而逐漸消逝,影響身分及文化認同。
合議庭認為原住民文化權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蘊含身分與文化認同,表彰原住民族人性尊嚴與主體性,攸關原住民族部族成員人格健全發展,應屬人格權之一。田姓等人原住民文化權之人格權已受侵害至深且鉅,且情節重大。
高雄高分院宣判,田姓等人備位依國賠法,可請求台南水保署各賠償精神慰撫金廿萬元。台南水保署仍可上訴。經查,本案因天災人禍以致居民迫遷,為法院以原住民文化權遭侵害判勝訴的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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