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縣議員顏旭懋走私安毒470公斤 判無期徒刑定讞
前雲林縣議員顏旭懋組跨國運毒集團,以漁船運送470公斤安毒入台並流入市面,一、二審依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而定讞。
顏旭懋之前為民進黨籍,民國111年4月因毒品走私案遭屏東地檢署起訴後,被民進黨雲林縣黨部開除黨籍。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顏旭懋欲覓人走私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於110年2月至4月間與漁船「祥勇6號」船東陳耀華、「漁百財9號」船長莊啟義合夥,共謀以顏旭懋出資、陳男提供漁船運輸、莊男開船方式走私毒品。
顏旭懋於110年4月至5月間,指示莊男開船前往東沙島東南海域,向不明船隻取得38袋安非他命,隨後返回台灣,由屏東縣某漁港運毒入境並流入市面。
判決指出,本案毒品總重量約毛重470公斤,再以顏旭懋電話中商談毒品欲售為每公斤新台幣75萬元計算,在黑市總出售金額達3億5250萬元。
一審認為,顏旭懋罪證明確,時為雲林縣議員,貪圖運毒私利,嚴重背離選民期待,且投資1700萬元後,仍甘冒重罪運輸毒品,犯罪動機實應非難,且尚有270公斤毒品流入台灣市面,對國民健康、社會危害可謂甚鉅。
合議庭認為,顏旭懋始終否認犯行,犯後態度惡劣,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追徵犯罪所得2億250萬元。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審理。二審審理期間,顏旭懋僅坦承投資漁船,仍辯稱非運毒主謀及資金提供者,但未被法官採信。
二審認為,無足夠證據可認顏旭懋取得出售毒品的利益,原判決據此宣告沒收、追徵犯罪所得2億250萬元,有欠妥適,撤銷此部分判決,仍判處顏旭懋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調查完備,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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