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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惡鄰嫌噪音吵砍死夫妻幼子目睹 雄檢今起訴求處「死刑」
高雄64歲吳姓男子去年9月中持刀步行上樓,當著2雉子面前手段兇殘殺害鄰居夫妻,引起社會譁然;由於,現場僅2子目擊案發經過,而吳男多次提訊皆行使緘默權,檢方歷經4個月偵查,勾稽比對吳犯案動線及逃逸影像,近日向高雄地院依殺人罪嫌偵結起訴,求處死刑。
檢方指出,吳男因不明原因預謀殺人,案發當天上午7時許,吳男持自備刀械上樓至鄰居羅家,因大門未關,吳男隨即進入客廳,先見36歲蔡姓女子在客廳正準備帶兩子上學,吳竟一言不發當著兩稚子面前,持刀砍刺蔡女胸、腹等五處,因肺、肝部位中刀傷勢嚴重,蔡女當場死亡。
隨後,吳男進入主臥室持刀刺砍35歲羅男,導致對方身中胸、肩等8處刀傷,因刺入心、肺,導致心包填塞、左右側血胸而當場死亡,手段行徑兇殘。
當時羅家兩子下樓向管理員求助,警消獲報雖緊急趕抵救援,夫妻兩人早已失去生命跡象,高雄地檢署當天外勤檢察官詹美鈴指揮警方,在案發後3小時內火速將吳男拘捕到案,並在隔日尋得他變裝衣物及凶刀,經複訊後向法院聲押獲准。
偵查過程中,檢方表示,吳男多次行使緘默權,檢察官勾稽比對大樓及逃逸路線監視器影像,綜合案發現場、被告衣物及指甲等處採得跡證之鑑定結果、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等各項事證,累計訊(詢)問告訴人及相關證人至少11人,檢察官並考量2名孩童心理狀況,委請醫院協助評估個案身心狀況與進行心理鑑定,在醫師及心理師陪同下進行訊問,透過專業及嚴謹的程序,減少重複陳述,鞏固證詞的證據能力。
檢方以殺人罪提起公訴,並審酌吳男已無教化之可能性及必要性,並考量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形,認被告手段兇殘、泯滅人性、心性狡詐、犯後態度不佳,其惡性重大,罪無可逭,非永久與世隔絕,不足以實現正義,故建請法院量處被告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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