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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議員、鎮民代表被訴當選無效 二審今判有效確定
南投地檢署認南投縣議員林友友、南投草屯鎮民代表林永安,涉嫌委由李姓男子向選民以一票500元的代價,向選民賄選,因此對二人提出當選無效之訴,台中高分院今審結,認定此案無證據證明二人有共同參與、授意、默許、同意李男買票,檢方也沒有起訴二人違反選罷法,認定此案證據不足,判二人當選有效。
判決指出,南投地檢署指控,南投縣第二選區議員林友友、南投縣草屯鎮第一選區鎮民代表林永安,涉嫌在前年底,委由李姓男子以一票500元代價,向多位選民交付現金2000元,涉嫌違反選罷法,李男部分已經刑事判決確定,檢方認為林等二人對李的買票行為,有共同參與、授意、默許或同意等不違背其本意的情形,因此對二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台中高分院審酌,雖然檢方有提供李男在前年11月21日下午4時許,致電林友友競選總部通話時間長達148秒,欲佐其說,但依其他兩名證人證詞,不能證明通話內容與賄選行為有關。
檢方另主張林永安曾與林友友父親在擔任議員期間,因爭取碧山路下水道工程受草屯鎮民感謝,而一同掛在紅布條,有一定情誼等語,但依所提的新聞報導,無法證明與賄選行為有關,新聞刊登日期更與前年11月26日選舉日相隔逾5年之久,都無法證明林友友、林永安就李男的系爭賄選行為有何共同參與、授意、默許或同意買票行為的事實。
合議庭指出,另外林友友、林永安也沒有被檢方起訴違反選罷法,此案事證不足,駁回檢方上訴,判當選有效,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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